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98篇
  免费   0篇
各国政治   1篇
工人农民   3篇
世界政治   11篇
法律   52篇
中国共产党   11篇
中国政治   14篇
综合类   6篇
  2024年   1篇
  2022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9篇
  2013年   17篇
  2012年   7篇
  2011年   9篇
  2010年   6篇
  2009年   6篇
  2008年   13篇
  2007年   2篇
  2006年   3篇
  2005年   6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4篇
  2001年   4篇
  2000年   4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9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喆 《工会博览》2005,(19):53-53
本刊讯 日前,为配合《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团体互助保险计划》的推行,二商集团工会举办了所属单位职工互助保险代办员培训班,集团工会主席胡善培对参加培训的30多名代办员提出了开展投保工作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个大城市开展了律师责任保险,从保险公司反馈的信息来看,参加投保的律师所或律师非常之少,以大连来说,目前还没有正式开展此项业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除了没有在立法上强制推行责任保险,以及尚未充分认识到律师责任保险对于中国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之外,现有的律师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某些缺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人保条款”),在一定程度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各大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并兼顾了我国的现状,但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  相似文献   
3.
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投保欺诈,在理论上是一直有争论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试图在分析不可抗辩条款的演变和理论基础之上,借鉴国外立法例,探寻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立法是否应该赋予保险人寻找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江萱 《现代领导》2014,(9):39-39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江苏省江阴市各地各部门贴实际、重民情,听民意、惠民生,通过扎扎实实的举措服务群众。在听说可以为葡萄、梨等水果进行投保后.江阴卓远农庄种植大户张梅娟最近办理了170亩葡萄和梨的投保手续。她告诉记者。“有了这个保险,可以有效保障我们种植户的利益。”南闸街道为种植户撑起“保护伞”,在原有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林木火灾5个农业险种的基础上,今年又推出了包括大棚蔬菜、果品等在内的5个高效设施险种,投保工作现已全面启动。农户只需承担20%的保费就能参保.其余80%的保费将由省、市、镇三级承担: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农户可以获得最高每亩3000元的赔偿。  相似文献   
5.
6.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女职工及其家庭的帮扶力度,十师一八八团女工委今年为全团女职工办理"团体安康保险",作为惠及女性十件实事之一。截至3月20日,已完成团场976名女职工投保工作。投保180日后生效,一旦女职工被确诊为乳腺癌、卵巢癌、子宫癌、宫颈癌、输卵  相似文献   
7.
投保险种来看,是否应当有针对豪车的专门保险,以便在"赔不起"的情况下实行"风险自理"?秸秆打狼两头害怕2月14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迎宾路VIP通道上,一辆价值1200万的劳斯莱斯幻影限量版轿车,与一辆价值仅七八万的东南菱悦轿车发生会车碰撞,劳斯莱斯车保险杠、左前翼  相似文献   
8.
《民主与法制》2013,(8):62-63
黄志刚读者:穆某驾驶陈某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受伤,穆某应根据其过错责任向林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相似文献   
9.
魏强 《经济与法》2001,(4):32-33
我国保险法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促进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在《保险法》第6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其具体内容包括:1.凡是座落、存放、流动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包括中国的企业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所有的财产),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2.上述应当在中国境内投保的财产,可以向中国境内的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相似文献   
10.
彭莉 《台湾研究》2014,(1):45-51
近20年来,祖国大陆先后出台一系列保护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这些立法切实保护了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鼓励了台商投资的积极性。但是,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大陆投资环境的变化,《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已不太适应当前两岸关系的需要。2012年8月《两岸投保协议》签署后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因此,大陆方面应以落实《两岸投保协议》为契机,加快台胞投资保护立法的修订工作,协调其与《两岸投保协议》的关系,为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宽松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