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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内容和地位之检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生命权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其最大特征在于 ,生命权客体———生命利益与生命权主体的权利能力融为一体。根据这一特征 ,应对传统生命权理论进行检讨 ,重新设置不同于普通人格权保护的独立模型。这一模型从个人本位角度出发 ,认为生命权不包括支配权和请求权 ,而仅指生命维护权 ,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至于受害人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并非基于生命权产生 ,而应换从社会本位的视角 ,认为是基于近亲属的财产权或其与受害人的血缘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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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许明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2):4-6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所有权的这一特征已经出现变异.当代社会所有权的特征,在更多的场合和更大的范围上呈现出由直接支配物到间接支配物、由对物的支配到对人的行为的支配的发展趋势.所有权析支配权的观念已难以完全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需要,应当进行新的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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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职能资本不能只保留最终所有权,而必须掌握支配权。这是国有职能资本坚持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性质营运的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把国有职能资本支配权关系分解为国家掌握的外控制权、授予企业的内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外控制权包含着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提高资本营运效益、保证企业坚持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等若干重要权利。外控制权主体应由处于企业外部的统一管理机构来承担,并对企业掌握的权利实行控制。应当把这个代表全民利益的控制主体机构与一般持股公司控股机构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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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颁行后,荣誉权即面临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性质之争.而在人格权法应否独立成编的热议中,有关荣誉权的立法规制与存废之论再现端倪.本文探寻荣誉权的内涵——荣誉是荣誉权主体的身份评价,是荣誉权保护的客体;明确荣誉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荣誉权是独立的身份权,以回应荣誉权的性质之争与规制之议;阐释荣誉权的价值内蕴——荣誉权是对身份价值的肯定、人格价值的认同、普遍价值的维护、道义价值的推崇,以彰显荣誉权的道德气质与伦理定在;揭示荣誉权的演进轨迹——由实在法形态下的荣誉转向制定法形态下的荣誉权,梳理荣誉权在民事立法中的规制模式与司法实践中的救济方式,以确立荣誉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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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自己的时间,就是浪费自己的生命;浪费别人的时间.是侵害别人的生命。尊重别人.非常重要的是尊重别人的时间所有权和支配权.不要随意占用别人的时间.越是领导干部越要注意这一点。在这个世界上,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时间。相对而言,年轻人拥有较多的时间资源,中老年人的时间资源特别是工作时间资源则要精打细算。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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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1,(12):10-10
有人说,“中国权力最大的官”是县委书记,这一说法玩笑中却照应着现实。如何“限制县委书记的权力”,是个极为敏感但又令人兴奋的话题。县委书记往往对当地的重大项目、人、事、财权有绝对的支配权,将这些权力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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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四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改革问题上,共同发出了“有史以来的最强音”,西方媒体将此解读为发展中国家要对国际金融体系“施加新的影响”。如果把IMF比做以繁荣世界金融为宗旨的“特殊股份公司”,那么美国则是这个“股份公司”的最大股东:西方七国在IMF总计握有的投票权占40%左右,牢牢把持着国际金融体系的决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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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纳入“根据宪法”条款,表征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底层逻辑上的更动。民法学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原理,难以适用于整个合宪性法秩序。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并以基本权利作为针对国家的主观防御权和辐射一切法领域的客观价值秩序的原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机制和公法机制。通过对人权条款笼罩下的通信权和人格尊严条款的解释,可以在学理上证立“基本权利束”性质的个人信息权。但其具体保护则应分别归入不同基本权利条款,作出区分化、差异化的多层次构造。个人信息保护的支配权思维有其局限,告知同意模式的式微是重要表现。应将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调整为人格的自由发展,指向免于他人的人格干预。从支配权到人格发展权的思维转换,有助于规制对已收集信息的不当利用、破除“信息茧房”、缓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以及在“个人—平台—国家”的三方关系中有效保护个人的自决,同时为数据产业保留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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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制定引发了许多社会热点问题,法律界就这些问题的看法有许多争议。这些争议有的涉及比较复杂的交易行为,比如证券、股票市场的规则问题,但是大多数的争议还是涉及社会常见的交易行为,这些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水平。为什么有些学者提出了一看即知的荒唐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那些被社会看重的法学家却无法给予解说?为什么一些现行法律或者法律解释的规则,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后果,却总是得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青睐?我国民法学界长期接受的那种所谓的“主流理论”,有多少是建立在科学的法理基础上的?对这些问题,法律界应该有足够的反思。本文从几个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出发,论述了部分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