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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瑾 《法学杂志》2003,24(5):42-44
我国民法典草案抵押权一章应增设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制度以促进资金融通;确认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价值比不应限制为大于和等于,还可以是小于;应建立体现抵押权不可分性的相关规范;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顺位,次序权既要保障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上受偿的优先,又要保障其债权受偿期限的优先,并采纳次序固定主义为我国抵押权次序变化原则。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立法禁止流质契约,但笔者认为流质契约是介于一般担保和让与担保之间的一种能够有效地实现担保债权的方式。因此,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3.
中国大陆现行的抵押权法律制度主要由单行法律《担保法》所规定,待不久的将来《物权法》颁行时,适部分内容将纳入物权法的体系范畴。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抵押权法律制度由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物权编调整,因该项制度已实际施行70余年,所以就立法的内容与技术而言,相对成熟、具体、操作性强,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特别是对差异之处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引起对若干问题的思考,推动两岸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与交流。  相似文献   
4.
5.
一般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特定数额债权的担保。债务人通过提供一般抵押担保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贷款 ,这是现实信贷中所采用的一种基本模式。然而 ,对于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的借贷双方而言 ,采用一般抵押担保造成了工作程序的大量重复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效率。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连续地融通资金和商品交易需要而创立的一种新的抵押制度 ,体现了担保制度由保全功能向融资功能发展的趋势 ,其对于促进融资和持续交易的发生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普遍承认 ,…  相似文献   
6.
7.
李华 《四川审判》2002,(6):41-42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感到,我国现行担保法中有关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要么滞后,要么繁琐与低效,使抵押制度的规范与发展受到很大制约.“担保之王”在社会上没有真正体现与发挥,市场经济与信用制度被法律拦阻,受到诉讼观念影响,抵押权甚至找不到单独实现的途径,本文拟专就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进行探讨,以认识抵押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10.
罗思荣  梅瑞琦 《法学家》2006,24(2):146-153
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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