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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吸食毒品使人精神亢奋,产生幻觉,降低思维和判断能力,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将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由于缺少便利、有效、低成本的毒品快速检测方法,公安民警在交通执法中,对毒驾行为检测率低,大量毒驾人员成为漏网之鱼,严重影响了对毒驾行为的打击效果和对毒驾人员的警示作用。通过对目前常用的,以尿液、唾液作为检材与通过免疫胶体金方法快速检测毒品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以末梢血作为检材,通过电化学方法,或者化学显色反应的方法进行毒驾的现场快速定性检测,不仅可以有效提升现场操作性,而且能降低检测成本,从而更有利于毒驾检测在基层执法中的应用推广。  相似文献   
2.
醉驾入刑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酒驾案件同比下降四成多,而毒驾作为道路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已经日渐显现。吸食毒品后,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下降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以致诱发交通事故,其危害性极大。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部分地方醉驾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滞后,而对于毒驾,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制。为此,应尽快出台对醉驾的司法解释,明确入罪及量刑标准;应明确规定毒驾为犯罪。此外,在执法实践中,要健全毒驾检测、查处机制,加强禁酒驾、禁毒驾宣传,强化驾驶员源头监管,加强有针对性的路检路查,最大限度地杜绝酒驾、毒驾。  相似文献   
3.
马艳华 《法制与社会》2011,(25):138-139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将此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意味着,醉驾、飙车行为不再由行政法来处理,而是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来规制。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分、以及"危险驾驶罪"制定与适用不足及建议几个方面阐释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毒驾问题是继醉驾问题后又一个公共话题。在未经由行政法规制而将毒驾直接入刑的做法是与现代刑法谦抑主义相悖的,基于此,我国毒驾规制采用行政规制手段,并体现在事先性驾驶禁止的法规范之中。这种"以权利换管理"的规制模式直接违反我国《禁毒法》的相应规定,且对毒驾问题采用行政事先审查办法予以解决,这不符合行政许可的一般法理,也不符合实践的发展需要。因此,毒驾规制的重心应当实现从行政事先强制性禁止向事后的行政严惩转变。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一个新名词"毒驾"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毒驾行为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毒驾肇事呈爆发式的增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于毒驾是否应该和酒驾一样入刑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并引发各界的热议。分析吸毒驾驶的危害性以及在实践中查处毒驾所面临的困境,可以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吸毒后驾驶行为(简称毒驾行为)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毒品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1]。当前,我国因毒驾导致的各种问题正逐渐显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社会焦虑感日益增强,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关于毒驾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毒驾入刑”仍在论证中,具体的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尚不明确。本文就我国吸毒后驾驶相关的立法现状给予总结,并借鉴我国酒驾相关立法的规定,科学分析我国毒驾相关立法完善的难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入罪与否,既是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所关注的议题,也是集中体现民意的论域。社会危害性或法益等抽象概念虽然对解释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具有规范意义,但不足以成为行为入罪的具体标准,对于特定行为是否入罪的判断应当从行为本身性质出发加以考量。危险行为的入罪标准,既需要满足实体法上的正当性,也应当符合介入程序的合理性,以审慎的立法态度体现刑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机能与刑法的谦抑原则。具体到“毒驾入刑”问题,在论证毒驾行为入罪的正当性时,理由多集中在实体法上对其社会危害性与相似行为的类比判断,欠缺从程序角度进行的考量。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应当受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考察,程序性标准涉及公民权利保障、公权力介入时机与效率等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8.
9.
随着“毒驾”在我国的遂年增加,社会对“毒驾”是否与“醉驾”一样入刑的争议也越来越大.“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程度都甚于醉驾,“毒驾”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还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问题.借鉴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地区对“毒驾”入刑的做法,我国应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进行科学的检测,公正的裁判,积极打击“毒驾”行为,进而达到保护普通民众法益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0.
毒驾问题是继醉驾问题后又一个公共话题。未经由行政法规制而将毒驾直接入刑的做法是与现代刑法谦抑主义相悖的,而且我国毒驾规制采用的是事先性禁止驾驶的行政规制手段,这种"以权利换管理"的规制模式直接违反我国《禁毒法》相应规定,并且对毒驾问题采用行政事先审查办法予以解决,这既不符合行政许可的一般法理,也不符合实践的发展需要。因此,毒驾规制的重心应当实现从行政事先强制性禁止向事后的行政严惩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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