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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2.
3.
严新 《天津检察》2006,(1):36-37
妨害公务犯罪是一种暴力妨害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暴力妨害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公安干警特殊的身份,使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存在一些瑕疵。本文试就妨害公安干警执行公务犯罪案件证据存在的瑕疵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4.
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种种原因 ,股东大会决议往往存在瑕疵 ,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 ,是维护公司利益 ,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非常欠缺 ,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5,23(4):64-74
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司法及审判实践尚未确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及其救济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尤其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取消的法定事由、主张方式、原告和被告、诉讼期限、效力等制度进行预期和设计。  相似文献   
7.
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主要针对有轻微瑕疵的行政违法情况,用修补的方法将瑕疵补充完整,而不采用撤销、宣告无效等形式,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补正的适用条件为,不影响意思表示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的行政瑕疵。补正的主体为,做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补正的时间为,在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之前。补正的效力溯及既往,延及至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时。  相似文献   
8.
张民安 《中外法学》1997,(2):112-115
<正>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  相似文献   
9.
赵永 《商务与法律》2006,(5):19-21,41
代签名保单引起的纠纷是在人身保险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均规定此类保险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似有失偏颇,在当事人未决定是否事后追认前,合同应处在效力未定状态。  相似文献   
10.
赠与合同作为单务、无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具有非常独特的特征。本文从法律实证的角度着手,对相关法律条文、法律概念和术语进行论理解释,并辅之以适当的学理分析,系统剖析赠与人所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以求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增进司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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