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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复行为犯的着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简要分析比较前一行为说、后一行为说、具体分析说之后 ,通过案例的分析 ,得出赞同前一行为说的结论 :复行为犯中 ,数实行行为都是构成行为的一部分 ,开始实施了前一实行行为 ,尽管未实施后一行为也等于开始实施了构成行为 ;与此同时 ,行为人的前一行为已经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 ,否则 ,刑法规范就没有必要给予前一行为“构成要件要素”这样高度的评价 ,而只需采取单一实行行为的规定方式 ;而且行为人主观上的直接犯罪目的业已确定无疑地在前一行为中得到充分表现。  相似文献   
2.
何龙 《中国检察官》2012,(22):24-26
本文案例启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行为人参与实施被组织、领导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数罪并罚或裁量刑罚考虑的因素。本罪属于举动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此外,本罪中积极参加行为和其他参  相似文献   
3.
黄卉  陈瑾 《法制与社会》2013,(15):294-295
犯罪既遂的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本文对这几类犯罪做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做出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5.
当前,在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之下,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民间借贷的行为迫在眉睫。打击犯罪行为,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发展空间,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试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从资金的用途、所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政府批准三个方面对两者界限的划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法律对身份的规定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显性身份)、事实间接限定(隐性身份)。在认定隐性身份时要结合单行为犯和复行为犯理论。通说认为强奸罪、抗税罪属于身份犯,女性、非纳税人不能成立强奸罪的、抗税罪实行犯。这种观点理论上站不住脚,用于指导司法实践会造成严重错误。少数学者认为两罪不是身份犯,但论证却不够精细,也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删掉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款死刑条款,很有必要。但该条关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表述也亟待修改。多年来,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表明,很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并无骗取税款的目的,也无骗取税款的行为和结果,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如为虚增业绩;因购买原料时供货方无发票而找其他单位代开;或者应付质量检查等等,且有时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8.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表态的法理与实践面面观最高人民法院谈话的要点就是《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条款对醉驾入罪是适用的。社会对最高人民法院谈话反响最大的焦点也在这里。大家认为,如此清晰的立法修改,立法本意如此的明显,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考虑呢?有报纸标题就直接解读过对该立法的理解:《醉酒者发动车子就算犯罪》。  相似文献   
9.
周啸天 《法律科学》2011,(4):102-108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携带凶器盗窃按基本刑档处罚的条款。立法的规范目的在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中显然更为注重后者,即在侵害财产之外,因携带凶器盗窃可能对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而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盗窃罪的特殊形态,但不能因它对人身造成的侵害危险,而将其认定为危险犯。携带凶器盗窃属于行为犯,依然是对财产的犯罪。应当在行为犯的框架下,判断携带凶器盗窃的未遂形态,并严格界定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法条关系。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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