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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性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核心原则之一,而且随着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实践的发展,又出现了积极补充性,这是其最新发展。积极补充性作为一项调查与起诉政策得到了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实践的支持和认可,也得到了许多国际刑法学界的认可和赞同。但是,积极补充性也引起了一些学者和国家的担心,例如,如何处理积极补充性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可见,国际刑事法院关于积极补充性的实践值得继续关注。  相似文献   
2.
保障网络接入的畅通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因故障导致网络接入阻断或不畅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网络接入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虽具备理论上的依据,但用户最终是否可以取得赔偿,还要取决于这种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赔偿性。从对损失类型的规定分析,该类损失既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两类损失的赔偿,在合同法中均有相应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面对日益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社会建立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以国家合作的方式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设想由来已久,然而在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的管辖权或多或少会对国家主权产生影响,因此国际刑事法院通过补充性管辖原则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现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条文进行分析,以对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进行初步探究.  相似文献   
4.
李浩 《法学研究》2008,(4):83-95
是否应当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民诉理论界存在争议。学者们对这一再审事由的批评存在合理性,但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是与中国当下的国情相契合的,有助于抑制因违法管辖引起的地方保护。应当特别关注违反专属管辖、违反专门管辖、违法下放管辖权、规避级别管辖、受理明显无管辖权的诉讼、曲解案件性质受理诉讼这六类管辖错误的行为。管辖错误发生在诉讼的起始阶段,针对这一具有特殊性的再审事由有必要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5.
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代表国际社会惩治最严重犯罪的重要力量和后盾。但在成立之初,中国作为7个反对国之一明确拒绝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本文试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为立足点,浅析中国至今未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因素,并提出些许建议,以期中国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和全新的面貌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相似文献   
6.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贯彻“广覆盖、保基多、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立足于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需求。为了尽量使原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医疗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老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规定。人口老龄化和4-2-1家庭模式的现实、中国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弱者保护和社会责任的思想为该制度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其构建原则有:补充性、平常化和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和个案审查原则。公共监护对象以孤寡老人和三无老人为宜。对老年人的公共监护并不必然意味着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缺失。监护机构应该以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宜,由街道(乡)和上一级民政主管部门作为监护监督人。  相似文献   
8.
在法律上规定对行贿者和受贿者均处以重责的法律安排,表面上不偏不倚,各打五十大板,但在事实上却起到了稳固“利益共同体”的实际效果,出了事谁都跑不了,受贿者反而可以从中获得一种安全感。  相似文献   
9.
孙瑞玺 《法学杂志》2012,33(4):38-45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对违约金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或者明确违约金的性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通过补充性解释来确定违约金的性质。以上方法依次用尽,仍不能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的,应当认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是赔偿性违约金,不是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额是赔偿性违约金。  相似文献   
10.
论任意性规范——一种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国民法的补充性规范与我国任意性规范都属于与强行性规范相对的类型,二者的性质与作用是不同的,由此给我们任意性规范内涵的反思提供了一种标准.任意性规范不仅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也具有利益平衡的功能,所以也就具有强制适用的性质.对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需要对解释性任意性规范与补充性任意陛规范作出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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