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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焕玲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20(4):66-69
保障网络接入的畅通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因故障导致网络接入阻断或不畅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网络接入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虽具备理论上的依据,但用户最终是否可以取得赔偿,还要取决于这种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赔偿性。从对损失类型的规定分析,该类损失既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两类损失的赔偿,在合同法中均有相应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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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准用善意取得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不具所有权的土地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原则,主观上对发包方没有所有权不知情,属“善意”,因此,其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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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颁行,为各级人大常务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作为被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能否成为监督法的执法主体问题,理论上仍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试着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一府两院"作为被监督的对象,不能同时成为<监督法>的执法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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