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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实生活中,有些副职在处理与正职的关系时常有两种不正确的态度:一种是没有主见,唯命是从,唯唯诺诺,形同正职手中一粒没有生命的棋子;另一种是自视甚高,摆不正位置,越权越位,与正职各唱各的调。这两种态度,不论是对工作,还是对个人的前途,都是极为不利的。作为领导班子中配角的副职,要与正职和谐相处,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摆正角色.配合而不旁观。副职与正职的关系,好比舞台上的配角与主角,都是剧中不可缺少的角色。配角的作用在于配合和衬托主角,恰似绿叶  相似文献   
2.
法人越权是指法人的行为超出了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其中如何平衡投资者、法人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是关键问题。研究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对法人越权问题的研究发展状况 ,可以对我国应采取的措施有些启示  相似文献   
3.
4.
越权原则的确立到修正 ,法律都旨在保护公司交易行为当中的弱势群体 ,如中小股东和交易第三人的权益。本文旨在论述越权原则之修正对交易第三人的公司法保护 ,并概括了公司法对交易第三人保护的一揽子措施以及交易第三人公司法保护之例外  相似文献   
5.
正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未经股东会决议,自行决定以公司名义同B公司签订了增资入股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合同约定B出资1000万元加入A公司,A公司负责办理增资入股手续。合同签订后,B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A公司股东会在讨论B增资入股事宜时,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B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抗辩认为增资入股事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6.
本文将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定性为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从内容上看,越权条款涉及的是股东的个人事项而非公司内部事项,限制了股东个人利益;从性质上看,因其超出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权力范围,不具有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即使依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仍然不能产生章程性质的约束力。但经公司部分股东同意的越权条款若具有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素,则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对同意股东产生约束力。因此,可将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区分为章程性质的条款与合同性质的越权条款两类,区分的标准是规范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是否限制了股东等他人利益;它们的生效判断遵循不同原理,前者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后者依据合意原则;前者的约束对象具有法定性,后者的约束对象仅限于同意股东。司法者要以包容的心态、理性的方法、柔性的方式审查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做到既要维护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权威性;也要从公司章程的现实状况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妥善认定争议条款性质,兼顾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7.
刘瑶  贺电 《当代法学》2016,(2):45-52
关于企业法人越权代表行为内外效力的区分规则和区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已经做出了初步归纳.司法实证研究显示,多元权力源相互捆绑、工商登记行政管制依附将越权代表行为外部效力呈现出国家信用的特征;法定代表人行为自由与代表权限制间的平衡困境,使立法者对越权代表行为的内部拘束表现克制.立基于市场决定,应将法人登记由行政管制转向私法裁判,强化企业法人对其外部效力表征的自我管控;将外部效力中的多元权力源统合归一,或在个案裁判中抉择效力层级.尊重我国企业法人内部效力的自治探索,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为底线保障,以代表人个人信用、职业信用、法人信用等级为配套机制,从而实现越权代表行为内外效力的重构.  相似文献   
8.
行政立法监督是对行政机关的立法进行的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监督,之所以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是因为立法事关公民的多项权利,行政机关有权力必会滥用。本文重点在于介绍英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建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马岭 《法学》2012,(5):14-22
我国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为"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适当的,表明其不是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而是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事务性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5条将其职权细化为四个方面也是合宪合理的,但《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对委员长会议的有关规定却超出了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范围,有违宪之嫌。在实践中,委员长会议更是权力膨胀,几乎成为常委会的领导机关。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票据越权代理的立法和学说的梳理、对照得出票据越权代理追认制度问题的实质是票据流通性和票据交易安全性的价值冲突,并依托原有学理制度设计了持票人的撤销权规定,试图使法律制度超越票据流通性和票据交易安全性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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