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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观念问题,漠视公众权利;信息公开立法规定笼统,信息公开与保密文化冲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不当,权责主体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支付问题;政府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的处理期限问题以及权利救济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可以预示我国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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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得到妥善界定。分析以上排除公开的范围,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实现信息公开的价值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相似文献
3.
中国公共管理的“公共性”释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性”是一个分析现代政府活动性质和行为的重要工具,对公共管理的“公共性”的探讨有利于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对处在转型期的中国而言,研究政府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在这种特定环境与制度下的内涵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根本理念层面、道德层面和政治过程层面来解释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内容,分析了我国政府对公共管理的根本理念定位———公众满意,国家公务员的公共行政道德责任建设及公民参与对“公共性”实现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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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现实路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需要首先明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宪政、行政、经济、法律、社会、国际等六个方面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树立现代立法观念,遵循立法决策程序,充分利用地方先行立法权,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6.
论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隐私权的私权属性出发,应该确立以私权为核心的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理念;行政权力公共利益属性决定了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离不开行政公开制度建构;在平衡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中,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法,为隐私权行政法保护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论人的类存在的公共属性及公共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相对于个体或私人而言,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人类共在和共处世界的基本特征。“公共性”揭示了人类共在和共处世界的基本属性和条件,即人类的共在和共处活动具有共同性与公开性、普适性、同质与差异的共在性、多元主体的趋同与共识性、价值与规范的统一性等基本属性。人类共同体世界的活动与秩序客观上遵循着公共性的实践尺度和条件,它是维系人类社会总体性存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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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而政府信息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的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方式和诉权滥用的防范应对等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司法审查层面须有判断标准和合理应对。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行政法学研究》2009,(4):21-2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条例》本身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其实施效果不佳。当大量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后,法院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裁判方式等问题的把握缺乏相关的界定标准,导致对裁判标准的尺度掌握不一,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具体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实证样本探求立法本意,明确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路与裁判标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