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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地与澳门虽然都建立了程序性违法的制裁制度,但价值理念、法律传统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两地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针对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各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成其较为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相比而言,内地有关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则存在不少问题。深入比较两地的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研究其各自的运作机理和制度绩效,对于两地尤其是我国内地程序性违法制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3.
对特异体质介入的轻伤害事案的分析,可以归结于特异体质介入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行为人是否应对加重结果即被害人死亡存在过失这样两个方面。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较判例一贯采取的条件说之立场,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更具妥当性。此外,从责任主义的角度出发,肯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即被害人死亡存在过失,也应当是合理的。最后,从我国刑法第264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刑配置来看,既有的司法实践做法不利于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故而亟待改变。  相似文献   
4.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要的修改,涉及到的“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将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具体情形一一作了分析、排除,借鉴日本刑法中的有益理论,将“逃逸”行为单独评价,以结合犯观点来理解新刑法中所作的修改。  相似文献   
5.
结果加重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又是该问题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以犯罪中止为视角来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问题,则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形态可具体分为中止犯的结果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犯。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呈上升趋势,文章从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行为认定的依据、结果认定的标准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入手,分析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昭振 《法律科学》2008,26(5):57-67
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的.立法特点对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相统一”基准以及犯罪故意概念内在结构的理解都有其实质性影响,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机能二元论的视角重新审视“客观超过要素”理论就会发现“客观超过要素”概念的存在有其充实的理论基础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理论界一直对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众说纷纭,在实务操作上更是莫衷一是。违反行政程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本文认为除了法定程序标准外,我国还应引进正当程序标准,此外,对行政机关违反其所作出的有关程序的承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根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的差异以及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程度,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果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机关不得重新作出相同或相似行为,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Criminologists seldom have attempted to measure the severity of physical injury to victims of aggravated assault and homicide, even though it is significant to many of their research efforts. Previous attempts have been neither medically accurate nor medically acceptable.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se efforts and introduces an alternative method which is valid, reliable, and medically acceptable. In addition, the author discusses its applicability to research the impact of medical intervention on violent criminal assault, on factors which contribute to the severity of assaultive injury and the lethal outcome of violent assault, on specific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patterns of offending and victimization, and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相似文献   
10.
犯罪是和刑罚相对应的概念,合理的违法性论必定与能够充分发挥其效果的刑罚论相联系;离开对刑罚相关问题的认识,不可能清晰地揭示犯罪的本质。特殊预防和由费尔巴哈所首倡的消极一般预防都存在明显缺陷。积极一般预防论的主旨是通过指导公众的行为,确立公众对于规范的认同、尊重进而预防犯罪。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刑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基本行为准则的存在并最终保护法益,相应地,对刑罚的目的就不应当定位于通过威慑来阻止现实或者潜在的犯罪人和社会一般人今后不犯罪,而是要凸显规范的意义,引导公众按照行为规范行事,因而主张积极的、规范的一般预防,使犯罪论和刑罚论浑然一体、前后照应。肯定积极的一般预防论有助于准确认定中止犯、过失犯;同时,不会造成重刑化,不会无端限制个人行动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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