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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张照东 《河北法学》2007,25(3):105-113
工伤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在这两种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我国现有法律显得很不完善.通过对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关于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处理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四种不同模式,提出解决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 ,由于航运技术的发展 ,船舶航速日益提高 ,相应地 ,因提单的延误而引发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和严重 ,甚至于对提单的功能产生了冲击。本文主要分析了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3.
世界贸易组织许多协定都有必要性检验的规定,而某一措施可能会同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协定,因而会出现必要性检验适用上的竞合。对这些必要性检验竞合应采取适当的途径予以具体解决。  相似文献   
4.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仅包括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而且还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违禁原料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广告的行为以及相关监管主体的渎职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形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但是,学界目前对这一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有必要全面梳理我国《刑法》中与危害食品犯罪相关的罪名,分析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之罪名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5.
法条竞合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最终适用的只是单一规范,其他规范在评价及适用上均被排除,这种现象体现在规范上的关系就是:法条竞合既有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也有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法条竞合以具体犯罪行为为前提,因此属于罪数形态论范畴,是本来的一罪。法条竞合有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两种类型,其适用的法律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相似文献   
6.
执行竟合涉及一国的保全执行制度与终局执行制度对于债务人是同时有效还是相互排斥的问题,涉及一国的强制执行法与民法、破产法在法律体系上如何保持和谐一致的问题.如果立法对执行竞合问题不予理解,必然形成事实上的竞合而使执行难问题加重.作者主张遵循时间优先原则,同时赋予实体权利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通过异议之诉来对抗和撤销先行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7.
目前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三大处断原则均存在不足。对此,必须以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指导,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主观罪过三要素为核心,构建新的想象竞合犯处断规则,即想象竞合犯的处刑应当是数罪中最重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该处断规则必须在《刑法》第69条之下运行,即遵守限制加重原则,且如果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样采吸收原则,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逐次执行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相似文献   
8.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关系不大。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种种理由虽然值得重视,但均不足以成为立法政策上拒绝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法理依据。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陈宪民 《河北法学》2006,24(4):66-68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随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提单也从一般托运收据发展成为物权凭证.提单作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抵押,它已具备了一种有价证券的性质.提单的内容、条款以及调整提单的法律也随现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而日趋详细和完善.但是,近些年由于航运的变化,无正本提单提货的现象频繁发生,这种行为的产生对传统的航运制度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很大.无单放货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都引起重视,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0.
徐晓峰 《法律科学》2004,22(1):56-73
所谓请求权竞合 ,系因同一生活利益同时为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涵摄 ,从而引起的数个具有不同客体、不同规范目的的责任关系的竞合。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之枢纽的请求权概念 ,一方面对其所包含的“给付”究指法律关系内容意义上的给付抑或客体意义上的给付不加区辨 ;另一方面 ,以权利人指向国家的“司法保护要求权”作为请求权的本质属性 ,对实体法学、诉讼法学均产生错误影响。由其目标功能所决定 ,诉讼标的在结构上须同时包含“责任关系”与“接受权内容之主张”两重要素。在责任竞合情况下 ,可以利用“诉之利益”达成纷争解决一次性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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