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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23):32-36
市财政局(地税局)2013年第2号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现就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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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在侵害权益、欺诈对象、犯罪主体、实施时间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应该是做出虚报注册资本具体决定的人,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处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相关联犯罪关系时,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结合具体欺骗手段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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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鹰 《党的生活(青海)》2012,(1):56-56
票证,作为商品流转过程中的特殊形式,是商业部门将生活必需品供应到消费者中的必要凭证,它反映了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商品供销的历史面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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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既是过失犯罪,又是间接故意犯罪,具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金融安全。有必要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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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毕业的男子黄某自制ATM机,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进而伪造31张信用卡,取款12万余元。1月26日,黄某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宣判后,黄某表示将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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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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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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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抛的前提是手里得有货可抛。就"票证黄牛"而言,需要手握低价收购的票证,对"公司黄牛"而言,手里自然就得有低价到手的公司了。不知为什么,"黄牛"这种兢兢业业的动物,在上海成了从事转手倒卖营生者的代称。其中最著名的,算是季节性出动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