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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1月29日,湖北省委向全省通报刚刚查处的原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张二江案是近年来湖北省查处的厅级领导干部中违纪问题种类最多、影响最恶劣的大案。经核实,他在丹江口市和天门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82万元、美金4300元,非法占有公款22万余元、便携式电脑一台,价值2万余元;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礼金人民币10万余元、日元1万元;违反社会道德嫖娼、淫乱、包养情妇、观看淫秽书籍;违规设立专用资金账户和小金库;支持庇护赌博活动,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经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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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年10月,南通市交通局局长助理卢林因在“三桥一路“拓宽改造工程、青年路东延工程、204国道拓宽改造工程中,利用担任总监理、指挥部副指挥长等职务之便,大肆受贿,被南通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案查处,后由崇川区检察院起诉。2001年10月8日,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林因犯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受贿所得75.4万元上缴国库。这位本该有美好前程的中青年领导干部,用贪婪铺就了人生的自毁之路。贪非天性曾是奋进好男儿卢林曾有过让同龄人羡… 相似文献
3.
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介绍贿赂,根据法律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种非法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意识上具有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仍然进行促成这笔贿赂交易。行贿罪共犯则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向受贿者行贿。虽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在形式上比较相近,但实质上二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本文将对二者分别进行分析,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对二者进行详尽的阐释,以供考察。 相似文献
4.
哪些人员属于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关乎对其职务行为的刑法评价.如果将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某一成员认定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那么,他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所管理、经手的款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可定性为贪污罪、受贿罪或挪用公款罪,否则,就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外延问题上,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在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农村治理结构的现实情况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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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6年12月,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某村经济合作社流转12.37亩土地用于厂房建设,因一直未能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且经营不善,欲转让。个体建筑包工头蔡某即介绍某保温材料厂于2007年12月转让了该块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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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明灿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6):12-17
作为独立成罪的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与行、受贿人可能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不以介绍人获得经济利益为条件;不以行、受贿罪的成立为条件;其既遂形态不以贿赂实现为标准。对于未参与实际给付贿赂过程的介绍人,能否构罪应以是否对贿赂行为的"明知"为前提;特别条款中的"主动交代"应以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为限,以体现立法意图,实现其严厉打击行、受贿犯罪的功利价值。 相似文献
7.
郭理蓉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1):75-80
介绍贿赂罪的存废是个争议颇大的问题.在对争论双方的观点进行系统梳理、辨析后会发现,保留论者所持的诸项理由实际上均不足以论证介绍贿赂行为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取消介绍贿赂罪,并将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予以处理,不仅可以避免共犯理论在贿赂犯罪中的尴尬,充分实现贿赂案件处理中的罪刑相适应,而且还可以使现行立法的缺陷得以自动修复.在此前提下,认定和处理介绍贿赂行为时有若干相关问题如“劫贿”需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8.
魏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70-72
介绍贿赂罪的设立没有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没有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适用问题,因而不宜予以废除。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由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特殊规定,应该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但是两种情况除外:其一,行为人与受贿方共谋,并将受贿款项分赃,此种情形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其二,行为人与行贿方属于利益共同体,请托事项的完成对行为人也有利益关系,此种情形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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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减少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打造廉洁政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效履职作为的重要体现。这几年,我省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0.
郑汉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26-28
目前,"性贿赂"行为伴随财物犯罪而普遍存在,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鉴于"性贿赂"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的不可操作性,"性贿赂"还不宜纳入刑法范畴.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理性地去看待,不能盲目的把一个本应由道德调整的社会行为让法律过度介入,否则将有悖于现代法治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