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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介绍贿赂罪,从新中国刑事立法的初期到现在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应该把介绍贿赂罪作为贿赂罪的共犯来处理,本文通过比较主张保留介绍贿赂罪与废除该罪的两种观点,结合1997年《刑法》实施10周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现在加大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将介绍贿赂罪并入受贿罪、行贿罪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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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介绍,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人沟通关系,寻找受贿对象,以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是秉承索贿者旨意,为之寻找索贿对象。但不论哪种形式,介绍贿赂的行为人都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以中介人的身份,从中牵线搭桥,撮合引荐等。其本质特征是进行“中介”活动,起“中介”作用。因而,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共犯是有区别:的。一、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行贿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活动而又独立于行贿与受贿之外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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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居间行为,本文从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关系入手,就学界对于介绍贿赂罪保留与废除之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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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因介绍贿赂发生较少,这里仅就受贿罪和行贿罪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进行探讨。 一、受贿罪、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和证据要求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在证据上有着特殊的要求,首先在主体上,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其次在客观表现上,能够证明行为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再次在主体与客观表现关系上,能够证明行为人与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构成受贿罪的内在、必然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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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规定有行贿、受贿、介绍贿赂3种形式,涉及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行贿罪等6个罪名,各个罪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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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受贿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传统理论和习惯上统称贿赂罪)统归在渎职罪类内,并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内。笔者认为,刑法分则应将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罪状分条表述,并重新确定它们各自的犯罪类属。(一) 受贿罪、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都是独立的犯罪。把它们规定在一个法条内,从立法技术看,固然能够减少法条数量,并可以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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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在管辖上是如何分工的?
答: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8个罪名,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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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主体划分,贿赂犯罪分为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两种。自然人贿赂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罪名,即: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但自两法修改以来,惩治贿赂犯罪工作不尽人意,许多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至今空白,除其它一些原因外,贿赂犯罪立法上的缺陷亦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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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统称。当前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由于对受贿罪中的一些问题存在着种种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其中,对于“贿赂”是否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就是有着较大分歧的问题之一。对于“贿赂”在认识上的分歧突出表现在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上,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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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缺陷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概述所谓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一方为了商业上的利益或其他好处而向商事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给予钱财,另一方商业经营者、管理者利用自己的经营、管理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好处和利益而收受钱财,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前者是商业行贿罪,后者是商业受贿罪,二者统称为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颁布实施后得以提出,其实质是将商业贿赂罪从公职贿赂罪中分离出来,这是顺应社会生活发展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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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的总称。新刑法设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体现了从严惩治腐败的立法精神。然而,纵观新刑法分则第八章对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却很难说新刑法体现了严惩腐败的精神,相反,新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若隐若现地体现了刑法面前的官民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对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再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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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之分析——由浙江腐败“名托”被判刑所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浙江腐败“名托”赵某被判刑作为引子 ,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问题。通过论证 ,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我们没有必要 ,也不可能将两者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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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再思考王琳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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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败的法律渊源方面,香港主要有《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内地的是刑法典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及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事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所规定的公司、企事业人员受贿罪和向公司、企事业人员行贿罪。在机构设置方面,香港是廉政公署,内地主要以反贪污贿赂局为主。内地反腐败的法律应该在犯罪主体、贿赂物的认定、反贪机构的独立性、举报人的保护等方面借鉴香港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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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即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