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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自认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效力分为自认的结果效力、自认的中间效力与自认的边际效力。自认结果效力,对当事人言,主要产生举证负担转移结果效力,即本由一方当事人承受的举证负担,因对方当事人自认而卸除,转由自认者承受的效力;对法院言,事实认定权受到限制,只能在自认事实范围内为事实认定。自认的中间效力,对当事人言,自认具有不可撤销性;对法院言,自认具有不可分性,此乃原则。例外对法院与当事人皆有自认的撤销与追复的准许与行使问题。撤销的追复,即对准自认,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证据以否认其效力。自认的边际效力,即不适用自认的情形,如在他案件中的自认、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人事诉讼事项等。  相似文献   
2.
证券规制机构的准司法权对证券规制的绩效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中国证监会的冻结、查封权属于准司法权的范畴。此准司法权不但应被予以保留,更应被进一步扩张,即未来立法中应该赋予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起诉和裁决的权力。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施行七年有余,反垄断主管机构基本上沿袭旧制,即仍然由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和发改委下设的三个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反垄断执法,只是在其上设置了主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种"双层"和"三机构各司其职"的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有诸多的缺陷,不能很好地履行反垄断的神圣使命。我国未来应当改革现有的反垄断主管机构,设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高度权威的和准司法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相似文献   
4.
于宏 《河北法学》2007,25(11):6-9
以合意为正当性依据的准审判过程在现实运作中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和合意性因素、状况性因素和规范性因素相互混合作用的过程;审判过程虽然是以中立性的决定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同样避免不了外部压力对其的影响和制约;准审判过程中的交涉性的合意机制能够为建构新的审判模式提供有益因素.  相似文献   
5.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校园准司法审理制度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直接决定了当事双方特别是受指控学生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能否实现。文章通过对美国斯坦福大学《学生司法宪章》的分析,从陪审团工作的基本原则、性质、组成、工作职责及其决策方式等方面分析了陪审团制度“以学生为本”、追求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6.
禁止单方接触与保障程序公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侯淑雯 《现代法学》2001,23(5):84-88
禁止单方接触是指禁止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与其正在处理或即将由其处理的特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一方在背着其他当事方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接触。实行禁止单方接触规则对于防止法官和行政执法官员的腐败 ,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审理程序,也未明确该制度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以及诉讼或非讼的属性.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诉前行为保全.但是,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侵权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不断增加的诉讼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正面临严峻挑战。本文拟对诉前调解的理论内涵及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分析,进而提出建立民事诉前调解制度的几点设想,以期对我国尽快建立独立的诉前调解程序略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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