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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枝淬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3):60-63,71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致使与合同有关的环境或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继续履行该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从而允许该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在理论研究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首先应是当事人进行交涉 ,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 ,赋予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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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已经被许多国家在立法中确认,我国《合同法》虽未对其作出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进行区别比较,有助于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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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衡平机制,固然有其积极作用,却伴生权利可能被滥用的弊端.针对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民事裁判,必须构建高效的外部监督制衡机制,以防止合同权利及审判权力的滥用.目前学界均以情事变更原则的合理性为立论基点.以情事变更原则内生的法律风险为立论基点,以检察监督为载体,强化对法院的裁判监督制衡机制,以保障情事变更原则的正确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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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月9日清晨,由奥斯陆驶来的鲁思号油船在墨西哥塔米科港靠岸,船上的人犹豫着不肯下来,因为他还没看到自己信任的人出现。很快,一艘小汽艇迅速驶来,迎接的人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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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施米托夫《国际货物买卖法合同的落空——英国法与比较法》一文中有关“合同落空”规则的理论出发。观察两大法系对于合同免责制度理论的异同,即重点分析与比较了“合同落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三大理论,从而把握三者的不同.以达到更为准确地适用而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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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债务人通常无须对事变负责.地震属于事变的一种,其根本法律属性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在-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是,发生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是单一的,值得思考研究的问题有商业风险、情事变更和悬赏广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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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统一合同法面临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现代法学》1999,(4)
本文在揭示情事变更原则的现实和哲学根源及其法律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有关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新出台的合同法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加以剖析;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不可抗力制度体系的相关性及法律功能的分配,认为我国合同法在此存在着法律的漏洞,并提出了弥补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