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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不仅关系警察的切身利益,关系对警察履职的警务保障,关系对警察队伍的依法管理,还关系当前监狱工作的改革成效和发展进程,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本文拟围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警察工资的法定性谈一些个人见解。一、关于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警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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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民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4):5-8
犯罪心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改造罪犯内容的多样性.改造罪犯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是可以列举的,但不是单一的.随着历史的进程和在押犯成分的变化,对罪犯的改造内容,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和充实的过程.<监狱法>对改造罪犯的目的和工作内容,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不能离开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现实和法律规定,将改造罪犯的内容限制在某一点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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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具有法定性、最后性、严厉性和必要性等特征.当前我国规定持有型犯罪的范围过于狭窄,应予适当拓宽;持有型犯罪的限定还不够规范,刑罚还有待进一步合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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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立了法律依据,新破产法中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属性备受关注。本文从破产法立法的宗旨出发,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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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指构成要件自身预设了同种行为反复实施的犯罪形态,反复实施的同种行为即使分别符合各个构成要件,但在性质上它们被包括地作为一罪评价和处断.立法对集合犯的规定并不都具有一目了然的明确性,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结合集合犯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确认.刑事立法的规定性是集合犯的重要法律特征,是其与连续犯等相近罪数形态区分的显著标志,也是集合犯以人格责任为其法理基础的立法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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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地认识罪犯、评价罪犯,矫正罪犯,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难题。如何从报应理论,惩罚理论朝向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从印象考核罪犯、模糊考核罪犯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行刑理念的变革,是国家狱制文明的体现,是国家政治文明的缩影。该文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这一新理念、新举措、新目标,从理念的法定性、惩罚性、特定性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论证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在刑罚执行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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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起源、生成与演变作了一个鸟瞰式的回顾,揭示了该制度法定性不断弱化的发展趋势。运用弗里德曼法律变化四分类学说来分析,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结果,其法定性弱化的动因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内因变化,也不能完全由社会外因所引致。为继续完善该制度,法律应回归代表人机制的本源,确保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尊重商业惯例的内在品性并且遵循该品性来修正法定代表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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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探讨人大代表职务的特点,对于人大代表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们认为人大代表职务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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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才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2)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罪刑均衡的重要试点性文件.但该意见第2条、第13条对量刑的事实根据、量刑因素的分类以及“酌定量刑”的适用规则之界定皆值得商榷.量刑的事实根据必须体现刑罚目的;罪刑法定原则与量刑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法定量刑要素”与“酌定量刑要素”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只不过前者是刑法具体规定,后者是概括规定的情节.因此,量刑时法官对“酌定量刑要素”必须认真全面考察,不具有自由取舍的权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