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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曹茂林、罗璐来稿指出,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允许和限制监外罪犯外出经商的规定亟需修改。按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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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十监区为对象,从依法行刑、合理行刑和监管改造三个角度对监狱监外执行执法现状作了考察。提出了依法、科学、合理、充分地实施监外执行,这不仅是保障罪犯合法权利与正确执行刑罚的双重需要,同时也是体现刑罚人道性和刑罚经济性原则的共同要求。在分析了当前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阐述笔者对于监外执行的准据法、社会危险性的界定与实践、监外执行程序科学化、合理化以及社会刑罚认识、社会刑罚心理等问题的见解。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产生了如下初步设想:(1)进行刑罚执行价值的再定位与再发掘;(2)健全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3)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监外执行运行机制。同时,由监外执行制度也引申到刑罚执行方式变革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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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可以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并且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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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并未改变刑罚的种类和内容,对该类罪犯适用假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性质的肯定,也是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可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假释的适用率。有效地判断该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其适用假释的基础,实践中的立法和案例则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法律化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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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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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监管场所安全事故多发,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脱逃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私藏、捎带违禁物品等危害监管秩序问题比较突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及再犯罪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监管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