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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项大型的社会调查是极其复杂的社会活动,往往需要一个专门的协调者或协调部门,并且要运用特有的关系网来介入.这种介入方式运用介入者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网络关系进行沟通和联系,并形成一个特殊的大型调查中的联系中介.本文引入社会网分析的方法来研究这个特殊的联系中介在社会调查中介入的路径,研究由此构成三个沟通网络、联系方式和沟通方式,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属人法事关自然人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领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涉及在外国的中国人的利益,也涉及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权利。基于经常居所相比住所和国籍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并经过利益的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事实上,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也是晚近属人法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趋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居所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其界定也因确定经常居所的评估期间和当事人定居意图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变得不确定,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经常居所的界定上,我国现有的规则和司法实践仅仅关注当事人1年的居住期限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居住意图,这是不合理的。我国法院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居住期限、居住的连续性,以及与自然人及其居所有关的人身和职业联系,灵活界定经常居所,进而确定属人法领域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3.
理论宣讲要防止泛泛而谈.讲在“点子”上,就要在“讲什么,不讲什么”上有所取舍。听众都知道的,没必要讲,如讲那叫“重复罗嗦”:听众都懂得的,没必要讲.如讲那叫“谋财害命”:听众都不关注的.没必要讲.如讲那叫“对牛弹琴”。到底“讲什么.不讲什么”、“哪些该讲,哪些不该讲”呢?主要的、重要的要讲.这叫“讲重点”;听众不懂、似懂非懂的要讲,这叫“讲难点”: 相似文献
4.
连结点的孤立表现为冲突规范的指引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与案件整体缺乏联系,这是双边法律选择方法难以避免的现象。随着法律选择价值目标的演变,应允许法官在特殊案件中摆脱孤立连结点的指引,裁量适用与案件具有更加密切联系的法律。对连结点的矫正应坚持规则导向,为双边法律选择注入有限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5.
对于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意思自治原则仍旧是适用的首选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代理人营业地、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应作为补充性连结点;但在代理人代理行为地与被代理人住所地重合的情况下,则应以代理行为地法为例外适用规则。对于代理的外部关系,本文主张适用代理行为地法或代理人营业地法。 相似文献
6.
从英美地区及欧洲大陆各国立法来看,在国际私法立法价值取向上,历来有两种相互对立的倾向,一种倾向于追求法的明确性,稳定性和结果的一致性,另一种倾向则强调法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因此,国际私法规范的发展呈现出两大相互对立的趋势:柔性化与刚性化。 相似文献
7.
国籍和住所是国际私法上最重要的两个连结点,构成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尤为重要。当前国际私法立法草案关于国籍、住所的确定和在住所冲突时住所地法的确定都做出了规定,本文围绕立法草案所设计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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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目的 观察通督调神针法联合经筋结点放血治疗脑卒中后痉挛性瘫痪的临床疗效.方法 将60例脑卒中后痉挛性瘫痪的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0例.对照组予以通督调神针法治疗,治疗组在通督调神针法的基础上予以经筋结点放血治疗.治疗前后分别采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卒中量表(National Institution Health Stroke Scale,NIHSS)评价神经功能缺损情况,采用改良Ashworth痉挛分级量表(modified Ashworth scale,MAS)评价肢体痉挛程度,采用简式Fugl-Meyer评定法(Fugl-Meyer assessment,FMA)评价脑卒中后运动功能障碍程度,并观察临床疗效.结果 与治疗前比较,两组患者治疗后NIHSS评分、MAS等级显著降低(P<0.05),FMA评分显著升高(P<0.05);治疗组治疗后NIHSS评分、MAS等级降低程度显著大于对照组(P<0.05),FMA评分升高程度明显大于对照组(P<0.05).治疗组临床疗效显著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 通督调神针法联合经筋结点放血可显著改善脑卒中后痉挛性瘫痪的痉挛状态及运动功能,且优于单纯通督调神针法治疗方案.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共有9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根据法官选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前者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某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后者的功能在于确保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以实现个案公正。我国法院对此类冲突规范的适用存在着说理不清、选择连结点的依据不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可以逐一、直接适用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对争议问题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只要有一个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认可其有效性,就应认定为有效;对于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考量个案中的实体正义和公共政策来选择应当适用的连结点,并在判决书中对选择连结点的理由做出说明,不能完全无条件地自由裁量;对于主客观连结点并列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根据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按照司法任务简单化的要求,优先根据客观连结点选择准据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