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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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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焕芳 《法学家》2015,(3):152-163,18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自然人属人法主要定位于经常居所地法,局部兼顾本国法,但缺乏对经常居所连结点的界定。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准据涉及连结点的解释和法律适用,主要有等同方法、客观方法、目的方法和综合方法四种判定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体现中国式选择,即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准据从法院地法到冲突法,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方法从单一标准到叠加标准。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中,应当按照冲突法的语境来理解经常居所,综合考虑经常居所判定标准的叠加适用,解决经常居所的可能冲突和连结点的时际变更,慎重考量经常居所的例外情形和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2.
刘仁山 《法学研究》2013,(3):172-188
惯常居所的界定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对惯常居所一般均无明确界定,其认定主要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因个案而异。为避免法院因自由裁量而导致属人法适用的非确定性,应探寻并遵从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即对当事人现时利益重心予以关注。确定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时要对与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利益进行考量,确定其现时利益重心地之所属法域,进而明确当事人与特定法域的联系。研究欧美主要国家关于惯常居所界定的实践并揭示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对实施我国法律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3.
自然人属人法法律关系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规范,国际私法学者提出了自然人国籍国法和住所地国法的观点。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自然人属人法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属人法的历史发展表明了国籍原则的逐渐退出与住所地主义优先倾向的趋势,惯常居所的出现则弥合了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上的冲突。在汲取属人法的新发展的基础上,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经常居所地法作为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基础适用原则,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面临着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各国法律对涉外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同,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冲突问题。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在确定了管辖法院之后才能解决,为此,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方式来解决管辖权问题。但是,单一适用法院地法或属人法,既会造成"跛脚婚姻"的现象,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又会阻碍各法域法律选择规则的协调,而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会牺牲当事人的利益,给当事人的离婚带来重重困难。于是产生了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采用意思自治的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这  相似文献   

7.
袁发强 《法律科学》2008,(1):110-114
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一个主要强调客观存在地的连接因素——“当事人所在地”开始出现在冲突规范的最新国际立法中,在有关跨国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选择适用中呈扩大化趋势。这样,“惯常居所”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而“当事人所在地”将替代“注册登记地”、“营业地”以及“管理中心地”等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主要连接作用。  相似文献   

8.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问题暴露出我国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侵权行为地含义不明、缺乏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法律的实际效用微小。相比较而言,此次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之本国——美国或意大利——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却能为当事人提供明确或合理的保护。基于此,我们不仅要在具体案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而且应当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行为地的定义和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定于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之债领域。  相似文献   

9.
张悦仙 《河北法学》2013,(1):105-110
传统侵权法律适用关注的是选择过程的合法性,缺少对所选择的法律适用结果的关注,以至于忽视了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分析在侵权法律适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概括我国在侵权法律适用方面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具体体现,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如何实现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0.
国际交往频繁伊始至经济全球化时代,涉外离婚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用了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属人法说。随着实践和立法的演进,国际上对于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问题有了新的发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介入,为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新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属人法是冲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属人法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形成了以国籍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与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形成对峙。由于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的不可调和,惯常居所的概念应运而生,二次大战以后,形成了"以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为主、以国籍和住所作为连接点为辅"的属人法发展趋势。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为主要连接点,体现了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与国际社会相融合的趋势。  相似文献   

12.
属人法是冲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属人法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形成了以国籍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与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形成对峙。由于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的不可调和,惯常居所的概念应运而生,二次大战以后,形成了以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为主、以国籍和住所作为连接点为辅的属人法发展趋势。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为主要连接点,体现了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与国际社会相融合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论涉外民事关系中住所及惯常居所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因素、住所及惯常居所乃是国际私法上的基本概念之一,前者决定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而后者则早已被公认为是当代国际私法诸要素的连接点,因而对其的准确把握与界定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力图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及比较国际上惯常做法的基础之上,拟就正在起草的民法中涉外因素及自然人住所、惯常居所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一、涉外因素的概念及法律界定一般来说,国际私法的对象被认为是居于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称具有涉外(国际)因素的民事关系。但是,如何界定这种…  相似文献   

14.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15.
胡鹏 《政法学刊》2013,(6):25-3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极大程度的完善了涉外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它首次规定了意思自治在一般侵权中的适用,但是在网络隐私权侵权上却坚守了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原则。通过理论分析,以及对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认为意思自治也应当适用与网络隐私权侵权领域。  相似文献   

16.
论惯常居所地法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惯常居所地法是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不仅已被许多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采用,而且其适用范围有日益扩大之势.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主体能力的确认.而且是对住所地法原则的发展.属人法的这一新发展既有利于规范和统一我国的冲突法制度,又有助于解决我国区际属人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1,(4):127-137
涉外法律适用的风险客观存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之中,是在私人当事人或者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条件下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并可能危及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正常运行的不确定因素。这种不确定源于法律选择行为本身,而各国实体、程序以及冲突法上规定的差异导致了法律选择的不确定,加之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于具体实践中难以拿捏其度,故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可能因涉外法律适用的不确定而遭受损失。这种涉外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隐遁于冲突法的制度之中,因其可能造成当事人实体上的损失故可称其为风险。但其虽植根于实体损失,却有别于实体法上的风险,亦不同于国内法运行时作为实体损失因由的程序法上的风险。作为一种风险,即应有所措施加以防控,但防控之举又须端详这一风险运行的本质。这一风险源于法律选择,因此涉外法律适用风险的防控方法,亦应深究法律选择本身,即言于当事人及法官当如何选法,如何正直地顾全自身利益或怎样保证实体利益分配的公允得当。  相似文献   

18.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涉外合同种类的多样性,合同涉及问题的复杂性,使得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成为国际私法中最为复杂的领域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合同自体法理论,以稳定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为出发点,以适当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价值取向,在现有的涉外合同准据法基础上,特别是对合同自体法理论的完善提出些许认识和看法。  相似文献   

19.
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和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领域,欧盟已经成功地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了统一立法。但在合同冲突法领域,欧盟却迟至2008年才将1980年《罗马公约》转化为共同体立法——《罗马条例Ⅰ》。转化使得欧盟合同冲突法融入了共同体这一自足的法律体系,规则的解释得以统一,和其他领域的冲突法规则得以协调。在内容方面,《罗马条例Ⅰ》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一定发展,适度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客观选择方法做了较大调整,降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以惯常居所统一了属人法;排除了客观选择方法中合同分割法的适用。这些发展均以追求合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等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传统价值为目标。这些发展对我国即将进行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合同冲突法部分的规则设计具有莫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谈我国涉外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王瑞洲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外票据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关系。由于涉外票据关系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容易产生法律冲突,因而需要确定涉外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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