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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入股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股始终存在着集体股设置、成员股权类型、股权量化、股权固化等争议。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股过程中,不设集体股,"按户发证、按人分股",对未承包到户的按照确股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确股后适当调整股权,依法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性质。  相似文献   
2.
高海 《现代法学》2012,(5):70-77
优先股的设置直接影响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和治理机制。基于学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理论观点,通过梳理优先股的特征和类型、考察农地入股实践中的利益分配和股权设置,可以发现: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会在利益分配、表决权行使、出资比例限制等方面引发诸多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还不宜设置为优先股,但是却可以授权合作社章程自主决定是否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并从优先股类型、表决权行使以及累计未支付优先股股息与社员责任的协调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3.
<正>"村改居"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撤销符合一定条件的村委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改居"应当是农民变市民的过程。但是,现实中的一些村改居,并没有达到这样的目的。一些村改居并不是为了让农民变市民,让农民享受到一切附着于城镇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  相似文献   
4.
“城中村”的形成是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剩不多,农村的农民已经不靠耕种土地来维持生产、生活,且基本被城市的发展而包围的行政村。由于二元结构的存在,目前,这样的“城中村”实际上是已经或基本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形态,但仍然保持着农村组织形态的都市村落,必须通过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实现村民变股东、村民变居民等一系列变革。  相似文献   
5.
试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青 《政法学刊》2000,17(1):15-18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中涌现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形式,正日益显示出它的顽强的生命力,使许多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缺乏有效统一的法律机制,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鉴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而有关立法却严重滞后,为了使股份合作制这种新的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健全、完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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