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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2)
近年来,暴力犯罪与暴力抗法日趋严重,在制服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警察在徒手擒徒手反抗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持械具反抗以及徒步追擒徒步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时,经常发生警察伤亡。因此,在擒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灵活、合理地运用各种动作与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3.
徐忠宁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1):75-80
在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发生伤害和被伤害的案件经常被社会关注并备受质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涉及警务的法理研究和法律法规稍显滞后;二是警务执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即警察武力一直没有一个可见的、科学的标准。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对警察预防、制止的职责予以梳理,以及《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对抗法行为进行分类,并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防”和“御”的分解,并参照比例原则提出防御式安全执法理念下的五级防卫与控制程序,对于推进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实战意义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董琪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1,(2):35-43
我国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决胜阶段,继续保持着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打击态势,并逐渐向信息网络方向延伸.相比现实社会中的黑恶势力,虽然网络黑恶势力组织结构逐渐扁平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经济诉求明显,但其仍然符合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构成特征,在其认定上仍应遵循"四个特征"标准.在网络黑恶犯罪规制过程中,存在"恶势力"规范地位过低、证据易灭失、被害人拒绝作证、指定管辖范围过宽、由公安机关主导指定管辖和并案侦查易造成法律监督缺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等困境.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在刑事政策指导下,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相应优化措施,比如将"恶势力"犯罪纳入犯罪圈,予以单独刑法评价;限缩"犯罪地"范围,强化法律监督审判机关制约作用;坚持扫除黑恶长效常态机制与专项斗争有机结合,实现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5.
6.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我们在享受其带来的有利影响的同时,部分网民戾气傍身,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层见迭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已经刻不容缓。由此,有必要顺应时代趋势,以积极刑法观为立法基础,对网络语言暴力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通过完善网络语言暴力立法、对未成年人群体施以特殊保护、细化办案流程等措施,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共同着手,惩治网络语言暴力行为。 相似文献
7.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2)
在张扣扣案中,作为隐性社会结构的复仇文化下的共情效应,与作为显性法律结构的私力公权化了的制度性惩罚具有冲突的一面。但是由于定罪构造上的超稳定结构、司法者社会效应的考量、前案与后案之间不具有法定结构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最高刑罚与罪行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可视化配置关系等原因,隐性社会结构对司法裁判所产生的影响仍然是有限的,其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量刑裁量的影响都是辅助性的,而非运作性依据。但是私暴力复仇的悲剧也呈现出值得现代法律结构、司法系统进行反思的一面,需要调和三者之间的冲突,促进司法与社会的融洽相处。从方法论上而言,以一种现实主义的立场来研究司法个案,并非一定得出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判中处于边缘地位的结论,在特定的案件结构下,经验性的研究恰恰有时可以为法官的规范选择、规范约束提供社会科学的知识支撑。 相似文献
8.
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妨害公务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处理,这是“刑法万能主义”的表现。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一定张力,应当将刑法前置作为边界划分依据,发挥行政处罚的兜底性效果。对妨害公务行为按照“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模式处理,即以法益为导向,对“暴力、威胁”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在社会治理上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如此才能厘清法法界限,既避免刑法效力外溢,又防止刑法沦为行政法的附庸,促进行刑衔接,形成犯罪防控的有效合力。 相似文献
9.
10.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58-64
《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围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执行"也不应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