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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文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93-94
“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新形势下继承中华美德,发扬革命传统,弘扬时代精神的战略任务;是确立我国改革转型期的主导价值观:是统一思想,凝聚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力量;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领导干部怎样做到服务人民,而不背离人民:领导干部在权力运用,工作决策的过程中有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领导干部在权力的运用时,不能为官与民争利,要“慎权”,“慎欲”;领导干部要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且勿独断专行;领导干部要加强理论修养,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强化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 相似文献
2.
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涵盖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丰富内容,指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核心所在,明确了当代中国的道德评价体系和道德评价标准。高屋建瓴,切中时弊,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各级领导干部应准确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充分认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要性,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相似文献
3.
李惠斌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33-39
权利主体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形态--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公民)和作为权利主体的大我(法人).个人只有取得公民的资格,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拥有权利能力的指向物时,才能成为权利主体.大我是公意的人格化或人格体.在法人行使权利时,支配的自然过程与支配的社会过程必然发生分离.权利主体之间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相似文献
4.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全面系统、准确通俗的表达。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加强大学生爱国敬业教育、服务意识培养、理想信念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劳动观教育、艰苦奋斗教育、诚信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坚持以人为本,走出"大学生廉洁教育无用论"和"大学生廉洁教育万能论"的误区,避免大学生思想上产生"今不如古"、"中不如西"、"病入膏肓"、"改革开放滋生腐败"的"四种错觉"。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帮助大学生分清是非荣辱,明辨善恶美丑,有利于进一步筑牢大学生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相似文献
5.
我国中小学生在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思想意识和实践行为方面需要全新检视,认真解读。八个方面的调研结果呈现性别差异、年龄差异、家庭背景差异和城乡差异。在微观层面,教师应加强主流价值观教育的针对性、趣味性,以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在中观层面,教育部门应大力改善家庭价值观教育的落后状况,努力营造良好的主流价值观教育环境。在宏观层面上,国家应该均衡发展区域教育,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加强城乡中小学教育的沟通与衔接。 相似文献
6.
周松峰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7,20(3):75-79
道德作为类的内在理性与自觉,意识、认知、毅力的关键是价值的维护。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作为具体与历史的践行意旨就在于构建创新型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7.
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艰苦奋斗精神”,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华,并赋予其深刻的时代内涵,又充分体现了现代人的崇高追求和高尚境界,是社会主义伦理观、道德观和价值观的精确提炼和生动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艰苦奋斗精神”作为一种精神价值,在不同的时代,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变化,但它绝不会消失。我们要教育和引导青少年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为社会多作贡献。 相似文献
8.
谭德礼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6,(2):12-14
诚信是道德哲学的重要范畴,是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诚信是维系人际合作、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纽带。在全球化下,培养诚信伦理更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9.
刘学斌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22(2):33-36
在我国,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但各方面的地位、作用和角色并不相同。各级政府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个关键因素。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践行者,积极倡导者和忠实维护者。而政府要承担起这种角色,则需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进而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社会的落实。 相似文献
10.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