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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前提是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互联网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维度从同业竞争转为跨界竞争。互联网情境下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应根据所涉权利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行为来认定。  相似文献   
3.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原告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简称捷客斯株式会社)诉被告青岛皇家矫马润滑油有限公司、淄博兰炼工贸有限公司、北京计峰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世界知名润滑油品牌“矫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交叉案件出现频率不断上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扩展保护,能够有效保护当前知识产权法无法保护但应当保护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但是过度的保护会在两种法律制度中均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其范围和程度应受客体性质、法益范围和知识产权法除外领域等条件的限制。受保护的客体应当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保护的法益应当处于"相关市场"的范围;对于知识产权法的除外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5.
作为上世纪初美国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之一,因为推出《乱世佳人》《绿野仙踪》《魂断蓝桥》以及007系列、霍比特人系列等经典电影,米高梅集团被众多中国观众所熟知。米高梅集团旗下企业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发现,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米高梅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仅将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以“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而且注册、使用相关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遂将其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21,(1):128-143
禁止盗用规则是指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法益提供补充保护的规则,对于解决涉及盗用时效信息、数据库和商业设计等智力成果的纠纷具有重要价值。禁止盗用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防止市场失灵,为此应当借鉴侵权行为而非不当得利的理论进路,不仅需要关注经营者的损害,更需要强调对整体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我国应构建禁止盗用规则的理论框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提供指引,适用标准包括竞争手段和竞争后果两要件,其中竞争手段要件需要结合竞争属性、实质性投资、注意义务进行认定,竞争后果要件需要从竞争关系、盗用比例、损害后果门槛展开分析,以此形成一个互相协调的动态判断系统。此外,还须谨慎地划定禁止盗用规则在保护对象、规制行为和有效期限上的边界。  相似文献   
7.
企业数据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无法获得充分保护,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企业数据与一般条款具有耦合性。但是,一般条款的裁判思路依赖于传统侵权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创设的三个构成要件,使一般条款陷入困境,无法应对行为规制法的本质要求,无法与《民法典》相衔接。企业数据涉及个体经济利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全有全无"构成要件式的侵权判断,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动态系统论以"或多或少"的思路考量各要素的数量和强度的协作,按照价值位阶和顺序,考虑企业数据本身的合法性、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影响,根据具体场景综合权衡损害与收益,可以为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提供正确的裁判思路和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8.
魏丽丽 《政法论丛》2020,(1):113-124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9.
2014将注定成为中国互联网史上意义非凡的一年,奇虎360与腾讯QQ之间的两次大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先后出炉而落下帷幕。二者间的第一战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引发了不小的轰动,而由此发酵出的反垄断大战更是影响巨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和国内外的高度关注,这一战是迄今为止中国互联网史上规模最大、诉讼标的额最高的垄断诉讼案件,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六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例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从而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11月15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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