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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3.
郭帅 《人民司法》2021,(8):70-72
【裁判要旨】债务人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由于股权权能的分离,在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上,债权人仅享有财产性权利,不享有身份性权利;在债务人与公司关系上,债务人仅享有身份性权利,不享有财产性权利;在双方与公司外第三方关系上,需要根据第三方的具体请求指向,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分配。  相似文献   
4.
刘定鹏 《人民司法》2021,(8):108-111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在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更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判断,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救济。【案情】申请执行人:林茂和。被执行人:郑智奇。  相似文献   
5.
6.
【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体系存在一定缺失,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缺失导致救济失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的不合理设置致使我国出现了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这一不合体系的制度.执行异议之诉的应然体系应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体系应参照应然体系予以完善.具体体现为建立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取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8.
张勇 《公民与法治》2012,(21):41-42
2011年底,由高利贷引发的温州老板“逃亡潮”,引发了全社会对于民间借贷这一问题的关注。民间借贷其实离百姓的生活并不遥远,普通百姓无论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参与民间借贷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相似文献   
9.
一、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限定缘由一般观点认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州诸国。当时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法庭自认可以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依据.推而广之.凡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面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程序,而直接执行①。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发展到今天.学者们大多认同该制度是基于效率考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公证人的审查,而赋予公证文书可直接被执行之特殊效力②。  相似文献   
10.
企业破产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规范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工作中牢牢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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