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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1997年后,“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史无前例的。只有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来认识内地与香港在1997年后的司法关系,才能正确处理两地之间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的关系,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精神,才有利于两地的司法工作,有利于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当前有两种认识是值得注意的:一是认为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大差别,既然都是在一国之内的司法机关,所以两地的司法基本相同,因而忽视了“两制”区别,强调两地司法机关的统一和一致,这是不利于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二是认为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与1997年前差不多,既然实行“两制”,所以两地的司法机关完全对立而没有任何联系,因而忽视了“一国”的关系,强调两 相似文献
2.
宋新平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25(1):91-96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授权会员国对利比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国际社会对利比亚平民履行“保护的责任”,其法理依据均不充分;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等发布的逮捕令显现罗马规约属地管辖方面的扩张性;北约国家对“利比亚过渡委员会”的过早承认不符合国际习惯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邱东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3):107-109
在武装冲突法中,军事必要条款经常被引用,本文对军事必要概念的本意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在文化财产保护中军事必要条款的存废之争,明确了军事必要条款在援引时的各种条件,提出军事必要条款的适用条件应该更为明晰。 相似文献
4.
反致是国际私法领域颇有争议的问题,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待它的态度也相去甚远。鉴于此,本文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反致问题在理论上的分歧入手,剖析其本质和存在价值,深入分析其现实状况,并对该制度的发展前景作一展望。一、反致问题在理论上的分歧关于反致制度的设置与否,国际私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赞成派和反对派。总体而 相似文献
5.
丁汉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34-136
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质权设立地法,是《法律适用法》中的最新规定,但是学界对权利质权设立地现有的解释仍存在着一定争议。目前质权设立地认定的最大障碍在于:识别权利质权时严格的按法院地法识别导致的适用法律的偏差,以及忽视了权利质权设立这一概念在冲突法与实体法上的区别导致的可能的逻辑循环。为了准确认定权利质权设立地这一概念,必须从比较法的层面对法院地法作广义理解,并且准确区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在冲突法中的特殊含义。 相似文献
6.
追求判决一致是冲突法的古典抱负,传统反致之创设即服务于此一功效。拉塞尔开创双重反致先例之时并未释明其动机与理由。两种正相反对的解释路向彼此既不能证伪复又和谐兼容于双重反致,这表明应从第三维度即回归冲突法寻求判决一致之古典使命来解读其伦理取向。双重反致的生命力在于其能够为只能实现判决相对一致的传统反致所不能担保的判决绝对一致之目标提供绝对保证,精确致达冲突法之意向。判决一致本身不体现伦理深度,其实现方式才体现伦理深度。传统反致的相对性在于他律,双重反致的绝对性则得益于自律。立足于自律之上的双重反致移情换位于外国法院之立场,散发出为他人的伦理暗香。为他人的脆弱性及其可能走向的为难他人的背反结局使其危机再现。对我意识的终极溯源揭示了他人就是上帝的本体论结构,逃脱上帝的不可能性是对为他人伦理及作为其技术表达的双重反致之伦理困境及伦理密码的辩证破解。 相似文献
7.
德国国际私法认为,识别源于对冲突规范所使用之“体系概念”的解释,发生识别冲突的原因在于内、外国实体法存在体系差异,内国实体法体系中存在漏洞,内国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之间存在体系差异。在识别冲突的解决上,存在法院地说、准据法说和独立识别说等三种主要理论。在德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地说占据主导地位,但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采纳独立识别说,作为法院地说的必要补充。采用独立识别说时,法院一方面要对冲突规范中的体系概念进行广义解释,突破其在内国法律体系中的内涵范围,兼容外国法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要从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对外国法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确定其功能和目的。如果能够确认该外国制度和内国某一体系概念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对应性,就可以将该外国制度纳入该概念,从而拓展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否则就必须发展新的冲突规范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各国法律冲突留下了制度空间,知识产权法律选择规则的制定,须考虑到相关的国际公约。对国民待遇条款之冲突法意义的解释大致可归纳为保护国法说、起源国法说、法院地法说。虽然晚近研究证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并不着眼冲突法问题的解决,但这不等于说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可以被忽略,国民待遇条款对创制内国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仍具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10.
电子商务与冲突法的变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冲突法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文章通过对美国、欧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OECD有关立法文件的分析 ,指出 :在管辖权上 ,协议管辖和其他一些新的管辖权标准将得以确立 ,管辖权本位主义再度扩张。在连结点上 ,主观性连结点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其限制逐渐减少 ;连结点弹性化倾向将更加明显 ;传统属地性、属人性连结点将继续适用 ,但连结点的含义呈多样化趋势。在冲突规范方面 ,电子商务的冲突法立法将在规则趋向、价值取向和立法基础上发生一些变革。在准据法上 ,电子商务实体法的趋同化和统一化趋势明显 ,电子商务的自治规则将在规范电子商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增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