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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实现行政法治,德国法学界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出了行政行为理论。作为重要的秩序构成要素,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具有与制定法和司法判决一样的存续性。在对判决确定力进行制度移植的基础上,德国法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导出了存续力理论。存续力理论在德国法中具体体现在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规则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嗣后废弃行政行为权力的限制。由于存续力的产生,行政行为获得了与司法判决一样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法的安定性原则由此在行政领域得以真正贯彻。  相似文献   
2.
莫良元 《求实》2012,(6):60-62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逻辑的安定性特质之间存在着内在矛盾性关联。在识别与衡量判断中,法治逻辑关涉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多维的价值基础,需要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变迁与法律的至上性和安定性之间确认衡平向度与机制,以期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逻辑维度的制度依赖中得到规则化与系统化的建构。  相似文献   
3.
王贵松 《中国法学》2015,(3):98-119
若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先后关系,在先行行为无法争讼后,能否在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主张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固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后续行为中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灵活运用救济时效的例外事由允许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起撤销诉讼,但法院始终都可能直面违法性继承问题。公定力与不可争力因仅针对行政行为的效果而言,故而均不构成承认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论应作为行政救济法上的问题来理解,其实质在于私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先行行为的法安定性需求之间的权衡问题。在先行行为的权利保障程序并不充分、安定性需求不甚强烈的情况下,法院可给违法性的继承论作出肯定的回答,拓宽私人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国际私法究竟应着重"具体的妥当性"使个案更公正合理,抑或应着重"一般的安定性"使有确定及结果预见可能等,乃千古来法理争论。着重"具体的妥当性"者,即采"最重要牵连关系论"之弹性法则,以符合"案件具体的妥当性"之原则;着重"一般的安定性"者,即采刚性规定之硬性法则,以符合"法律一般的安定性"之原则。当代国际私法则不择一绝对遵从,而二者皆有所采,不过有以"一般安定性"为原则而以"具体妥当性"为例外者,亦有以"具体妥当性"为原则而以"一般安定性"为例外者。于涉外契约问题之表现言,台湾地区旧"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6条乃"一般安定性"之代表,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0条第2项乃"具体妥当性"之代表(但于第3项以"具体妥当性"补充),此也正显示出"一般安定性"与"具体妥当性"于国际私法之声势变迁。  相似文献   
5.
《行政许可法》第一次通过立法明确了信赖保护原则,必将对我国政府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以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王志宏  许建兵 《唯实》2001,(9):96-101
现行刑事申诉制度在申诉启动、操作程序、价值取向等方面均存在着缺陷,亟需加以改造.制度的创新来源于理念的更新.改造刑事申诉制度的路径应以诉讼理念的更新为前提,而具体的改造路径则是建立刑事申请再审制度,设立刑事申请再审程序,使得申诉权实在化、诉讼化.  相似文献   
7.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在三个层面展开: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安定性优先,兼顾促进刑法正义性为价值目标,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刑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序列维度;在可能文义之界限点上,文义因素绝对优先,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居解释之冠,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最后检验,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效力维度。解释刑法时应运用与遵循这种位阶关系。  相似文献   
8.
姜秉曦 《清华法学》2024,(1):172-190
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不仅是法律适用原则,而且具有宪法意涵。在宪法视角下,法不溯及既往构成法治国家原则的子原则,旨在限制立法权在时间效力维度的形成自由,以保护公民对现行法的主观信赖。它以信赖保护为要义,以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以及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为构成要件。其宪法界限在于:若公民对于旧法的信赖不再值得保护,则新法将被允许溯及既往。此种例外溯及,又可根据溯及效果区分为有利溯及与不利溯及两种情形。有利溯及,亦可视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内部界限,因其具有维护公民权益的作用而具有内在正当性;不利溯及,则构成它的外部界限,须根据立法者对公民信赖的干预程度接受不同强度的合宪性审查。此外,立法实践中还须防范不利溯及向有利溯及逃逸的风险。  相似文献   
9.
正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释法系"将法律具体化"这个宽泛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多数法律争议中,法官援引法条处理案件,因此必须解释相关条款之意义。将这种法官释法的活动称为"解释"(Auslegung)、"注释"(Interpretation)或"具体化"(Konkretisierung)都无关紧要,〔1〕但是能否将此活动的结果视为"法律评论"(KommentierungdesRechts)或者"法律"  相似文献   
10.
依据"保护性法规"和"竞争之诉"理论,所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都拥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不应局限于权利联系上狭义的"承继论"。在信赖利益保护领域,只要存在信赖公权力即可享受信赖利益保障;同时也应强调法律的安定性,当违反信赖利益保障原则之时,法律安定性也就无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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