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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罪量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程,而我国刑法却只予以了简单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或本应以故意杀人罪评价的行为却在其他罪中评价,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类型化"的方法论指导。在我国对故意杀人行为进行类型化,有其历史基础和国外经验的借鉴;并且有其现实意义,即有利于我国故意杀人罪量刑基准的确定,有利于从立法上消减死刑条款,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对行为评价的不足。  相似文献   
2.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新冠肺炎疫情袭来,依法、科学、有序的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要知晓有关法律知识,坚守法律"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哄抬物价……配合好政府工作,共同打赢这场全民战"疫"。关于疫情防控,这些法律问题你应该了解.  相似文献   
5.
江溯 《法学》2020,(5):18-37
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口袋罪”的嫌疑,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变得尤为复杂。借助基于2010—2019年中级以上法院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建构的定罪模型,可更具有操作性地预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经“危害公共安全”回归模型的预测可知,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不涉嫌适用“口袋罪”;经定罪模型预测,若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取决于如何界定罪过形式。隐瞒接触史、症状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故意不等于危害公共安全之故意,应根据客观方面类型化罪过形式。由于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先判断有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或过失,进而考虑能否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过,再考虑评价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交叉竞合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大体一致,使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可能性更大。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出来的食品,可能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的卫生标准,但不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在此情形下,综合考量有关因素,安全标准优位于卫生标准,在法律上应否认涉案食品及其原料的可食用性,进而对相关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口案号一审:(2013)金刑初字第74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29号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的刑事犯罪中,盗窃罪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案件类型,盗窃罪的发案率比较高,且十分复杂,随时影响着社会公共秩序、人民的财产甚至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是一种重点打击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盗窃罪的对象、方式、手段等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所以对盗窃罪进行公证合理的定罪量刑就成为当前十分重要的内容,本文就我国陆盗窃罪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9.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情形,可以从规范层面和价值判断层面考量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正当性、合理性,得出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行为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从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此类犯罪的罪名认定问题,无论是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抑或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角度分析,都能得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寇建东 《人民司法》2020,(13):32-36
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且能排除合理怀疑,而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涉案的信息数量庞大,造成了精准证明与资源有限之间的现实矛盾。为了解决困扰,抽样证明等刑事简化证明机制在实践中逐渐得到适用,但因未能在简化证明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寻到平衡点,致使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疑虑。因此,本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抽样证明机制的具体适用为视角,在明确抽样证明机制应然定位及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准入条件,形成了以“达到法定构罪标准”底线思维为遵循的渐进式抽样证明步驟,希冀以此实现简化证明需求与证据确实充分的深度融合,进而更多体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定罪量刑的司法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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