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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立法内容与实践立场,可以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结果犯。一方面,刑法将本罪纳入规制范围主要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害性,而单纯的虚开行为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险。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本罪处理,也从实践侧面反证了该罪为结果犯的理论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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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实务中对本罪的认定常出现矛盾的判决,当事人甚至在无罪和重刑之间徘徊,主要原因是没有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是以增值税税款为目标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财产所有权面临流失危险并侵犯发票管理秩序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亦即,逃税行为和骗税行为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和骗税的行为应做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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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法典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对这 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本案被告人严树隆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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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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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随后《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根据法律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不仅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要依据,还是对其刑罚的重要参考。但在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的涉税数额上存在诸多争议,故文章将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望通过合理、准确的数额认定,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定罪量刑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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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方面,销项和进项税款损失不应予以累计计算,同时,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个人财产不能用以折抵国家税款损失。本罪应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人接受为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但不能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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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对诸多问题存在分歧,诸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此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之定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开的行为之定性、"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处理等。对这些问题的理解直接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在分析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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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始终是破坏我国增值税改革成果的首要违法行为。为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采取很多相应的措施,但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并带来严重不良后果。正确的从犯罪数额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上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准确的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犯罪构成,是进一步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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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需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立法背景、法律解释、刑罚目的、刑法功能角度分析,认为应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即目的出发,对限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予以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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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新刑法典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对这种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本案被告人严树隆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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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种具体情形,并未设定其他限制条件,当开票人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给没有真实交易的受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也已经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功抵扣税款,本罪即已成立并既遂。开票人或受票人事后是否主动将发票予以红冲以及是否补缴相关税款,既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亦不影响个案既遂形态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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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1):104-10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 ,刑法特别为之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其中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面对如此重典 ,少数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仍铤而走险 ,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近年来此类犯罪居高不下。 2 0 0 1年 4月至 2 0 0 2年 6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共批准逮捕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2 3件 2 8人 ,审查起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1 2件 1 9人 ,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 484份 ,价税合计4 6 1 2 4万余元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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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有关本罪的认定处理存在诸多有争议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本文拟对其中若干问题进行探讨①。 一、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记帐联②上填写的税款数额都可能与实际纳税情况不符?虚开税款数额是否既可以是在抵扣联上虚开的税款数额,也可以是在记帐联上虚开的税款数额?有的观点认为,虚开税款数额只能是在抵扣联上虚开的税款数额③。有的观点则认为,虚开税款数额既可以是在抵扣联上虚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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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税收政策的法理分析,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由来,探讨了现阶段有关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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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的类型、虚开行为是否需要特定的主观目的以及虚开的主体是否仅为持票人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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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通过关联企业进行表面、真实却无交易价值的商品买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银行贴现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文中做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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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在特定情形下受票人对于所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事实并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是为"善意受票人".在打击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善意受票人合法利益的保障,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