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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日常娱乐活动之一,在人数较多的微信群里,大家往往通过发送拼手气红包,从而随机获得金额不等的红包。在微信群里发红包拼手气,本来是一项活跃气氛的亲朋好友间的娱乐活动,但这种形式却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如专门组建带有赌博性质的微信群,这种微信群表面上和其他微信群一样,也在群内发送拼手气红包,但实际上是利用这种拼手气红包的活动组织群成员参与赌博。这种形式虽然隐蔽,但是只要稍加调查,其本质便显露无遗。本文就以相关案例为大家揭开这种赌博微信群的“神秘面纱”。  相似文献   
2.
共同犯罪以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缺乏关注,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制度规范供给不足.从实践看,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分案审理到主动分案审理的转变;从规范看,则经历了一个从特殊规范到一般规范的演变.《2021年刑诉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一般规范,但仍存在规范目的不足、案件范围不明、具体程序欠缺等问题,无法解决实践中分案范围随意化、分案决定行政化、对质权保障不足、前案既判力扩张等问题.应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从基本原则、案件范围、分案程序、审判组织、证据规则、裁判拘束力等方面完善分案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9,(6):100-106
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可以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态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须严格达到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外,对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尽相应注意义务,才可定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无事前通谋为界定标准。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事先通谋的,应对行为人直接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罪行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而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事先没有通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4.
5.
黄明儒 《法商研究》2021,38(6):129-142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准据",其具体类型主要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划分,前者在我国本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伴随刑法学知识的转型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共犯论为视角,通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理念和方法的双重厘清,可以发现该理论其实并不像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反而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势.完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共犯方面不足的对策,是按照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微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特殊案件类型,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单一正犯体系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6.
对于部分共犯成员停止犯罪的效力问题,我国"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通说与犯罪中止理论均未能对其进行妥当的处理.随着共犯脱离理论的引入,我国学界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应整合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与共谋射程理论的优势,基于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两个要素,借助辅助判断要素对共犯脱离的成立与否进行判断.并依据脱离人是否以积极方式表达脱离意思,在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之间转移判断侧重点.在对共犯脱离的罪责处理上,应设立独立的刑罚减轻条款以维持刑法的体系性,进而发挥共犯脱离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7.
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的问题,历来分歧较大,有的主张以主犯性质定罪,有的主张以身份犯性质定罪,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极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统一。本文拟通过实践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剖析几种主流的分歧意见,并结合上述意见提出一种新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二个以上"什么样的人"共同实施了"什么样的罪"是认定共同犯罪圈的关键.完全犯罪共同说纯粹从刑法规范的角度来确定"人"和"罪",全然不顾事实,极大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圈,导致其理论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部分犯罪共同说为弥补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点则从功利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强拆",但共同犯罪圈仍旧偏小.行为共同说①虽以构成要件事实为根基,但将共同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法规范评价混二为一,不仅导致其理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而且在扩大共同犯罪圈的同时又在缩小共同犯罪圈.唯有对共同犯罪的"人"和共同犯的"罪"先进行事实上的认定,再对之进行规范评价才是准确界定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唯一出路.  相似文献   
9.
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相似文献   
10.
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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