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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64-68
京医保发[2019]30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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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25-31
<正>京教财[2015]3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高校、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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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46):5-12
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1):31-39
各区教委,各区委编办,各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人[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 相似文献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9):40-43
【正】京建法[201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规划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 相似文献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8):66-66
【正】京建法[2012]22号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就本市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8):51-56
【正】京建法[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相似文献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3):59-63
【正】京政农发[2012]32号各远郊区县农委、农业局(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39号)提出的相关任务,提升本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能力,切实解决科技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从2013年起,在远郊区县全面推进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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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2):69-71
京医保发[2020]1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0.
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69-69
京医保发[2019]3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