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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物业费纠纷在当前社区治理中逐渐成为一大问题。物业费案件在司法审理中,程序上主要存在着速裁难的问题,原因包括三方面,即诉前调解前置无形中延长了审限、送达难直接导致速裁难、法官不敢缩短答辩、举证期限;实体上针对物业费请求权的抗辩纷繁复杂,要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69-75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4.
在后发优势和后发劣势的碰撞中,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劳动者个体与执法部门之间的管制矛盾,而不是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集体关系矛盾.因而,个人权利争议之处理比利益争议更有基础性和现实性.裁审衔接问题是我国个人争议处理效率低下的症结所在.个人争议裁审关系的国际模式可分为先裁后审、或裁或审、部分裁部分审等三种,各模式均将重点置于裁审的衔接方式之上,主要体现为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法律审偏好和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特殊救济.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中存在大量的理论陷阱和实践泥淖,应当在现行先裁后审模式框架内,本着将国外经验与本土资源相结合的理念,回归仲裁之本质,并在裁审衔接方式、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救济、小额争议处理、案件移送、独立机构设置和工会诉讼代表权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5.
关于北京海淀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以认罪认罚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课题论证了速裁试点的基本语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现实及制度梳理,确立了变"审判分流"为"全程分流",实现普遍法律帮助,强化实质化庭审,规范认罪从宽标准,加强信息化支撑等关键环节,以此构建"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6.
周菊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4):36-41
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不愿接受中国全面快速发展的现实,出于意识形态偏见和政治操纵的需要,根据本国法律,时常任意对中国高科技企业、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实施制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是有其迫切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基础的.这部法律为我国有效实施反制裁行动明确了主体职责,提供了具体措施,是切实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发展利益的重要依靠. 相似文献
7.
行政案件的快速办理对于基层民警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资源,提升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作用。在全国公安机关积极推动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提高警务工作效率的号召下,Y市公安局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研发推广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速裁APP"软件,为使用行政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案件提供了现实范本。快速办理在适用范围、处罚种类、程序实施方面都有严格限制,这也是在实践中应用较少的原因。构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制度,应该注重研究其适用的条件、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救济制度等问题,维护好公民利益,也使公安工作得到提高。 相似文献
8.
贾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132-145
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省略庭审程序即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存在争议。在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野下,基于与域外处罚令程序的对比,我国速裁程序目前并不具备“书面审”的条件。从实体维度来看,速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尚未“轻微”到可以书面审理的程度,处罚令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相当,速裁程序采用“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在程序维度上,速裁程序审前阶段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还未“充分”到足以省略庭审的程度,庭审程序在保障和核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当务之急乃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而非将其省略。首先,在宏观认识上应明确开庭审理对于速裁程序的意义;其次,在微观操作层面应重塑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9.
王华伟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7,(4)
跨区划行政审判体制下,非诉行政执行面临着是否应继续存在、应由何种主体负责审查以及采取何种执行模式等方面的新问题,其应在合理参照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法治体制的基本国情予以建构。跨区划审判体制下的非诉行政执行,存在的正当性可通过三个层面予以诠释,在受理主体和地域设置上不宜全部划归跨区划法院,宜由各地普通法院继续负责,在审查执行上宜采取全面"裁执分离"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10.
诉讼迟延或“积案”是几乎存在于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一种令人烦恼的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法院所接受的诉讼数量与诉讼类型与日俱增,而现有《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司法的需求.面对堆积如山的存案与长期难以缓解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改革,并于2011年3月17日正式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旨在克服民事诉讼在效率上的比较劣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