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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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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132-145
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省略庭审程序即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存在争议。在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野下,基于与域外处罚令程序的对比,我国速裁程序目前并不具备“书面审”的条件。从实体维度来看,速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尚未“轻微”到可以书面审理的程度,处罚令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相当,速裁程序采用“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在程序维度上,速裁程序审前阶段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还未“充分”到足以省略庭审的程度,庭审程序在保障和核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当务之急乃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而非将其省略。首先,在宏观认识上应明确开庭审理对于速裁程序的意义;其次,在微观操作层面应重塑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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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亮点之一,很多方面的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在新增的本节当中,几个值得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秘密侦查是技术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的上位概念,本节以“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标题的合理性有待商榷。秘密侦查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轨道之上具有必要性,这也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重大进步意义之一。但本节内容较为粗糙,特别是在具体侦查行为的种类、适用条件、批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欠佳,本节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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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强 《共产党员(河北)》2019,(6)
正清河县民营经济发达,全县企业摊点达4万多个,民营经济产值和税收均占到全县经济总量的90%以上。近年来,清河县把做好民营企业党建作为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以创新高效的党建工作促进民营企业政治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责任统一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四个覆盖"清河县以推进党的工作、党的组织、党建经费、党务工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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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最高检《规则》"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目前学界对庭前会议制度关注较少,庭前会议的特征、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仍需进一步明晰;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庭前会议的过程中也暴露出程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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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中规定:“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口唇部、颏部、颊部、腮部、咬肌部和耳廓。”由于前额范围受自然脱发的影响,其发际范围会增高。有的脱发者的“发际”会增高至头顶部。所以有必要对额部面容上限进行划分。额部最客观的体表标志是额纹,额纹在三十岁以下的年青人中不会自然显现,但当用抬眉上视的方式让额肌收缩时,额部就会出现横行的额纹。本文用额纹作为基线。1对象与方法1.1对象270位无脱发20~60岁间不同年龄段的男女自愿者,进行额纹距发际测量,男性198名,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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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是指过当的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外观造成了负面影响即可能影响审判过程公正性的一种媒体行为。与媒体对司法运行的监督作用相反,媒体审判现象是媒体报道对司法运行的一种负向影响。媒体审判是一种异化的媒体监督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媒体审判是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动态平衡被打破的结果。当我们面对媒体审判问题或者说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时,并不应单纯地对某一方进行限制或是一方"战胜"另一方的结果,而是要在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界限,寻求一种调和之道:媒体与法院应当摒弃对立的态度,转而在一种合作的思维下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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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汇总解决,而且包含案件部分实体问题的整理明晰,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实现诉讼公正意义重大.庭前会议可依控辩双方的诉权启动,也可由法庭依职权启动;其运行包含会议模式及听证模式,庭前会议应尽量对程序性问题予以解决、作出决定,并对庭审程序发挥制约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