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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下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据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均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健康证。关于健康检查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许多杂志已有报道,对此不再赘述。现仅从法律方面谈一谈与健康检查有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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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经过:1993年11月20日,宁波市海曙区卫生防疫站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区政府门口开设的一家理发美容店,既无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又无健康证,擅自营业数日、防疫站接到举报后于11月22日派监督员和检查员各一名前往调查核实。经查实区政府为方便机关公务人员,将大门口一间约16平方米的房间办成理发美容店,承包给张某,区政府公务人员每人每月发理发票一张,凭票理发,同时也对外营业。我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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