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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宁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7-10
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最多、最具体,因此行政责任应当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法律责任形式。文章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政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条例》的制定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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