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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春苗、谭光文诉中国太平洋保险攀枝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引用本文:李葆中.谭春苗、谭光文诉中国太平洋保险攀枝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J].四川审判,2002(5):36-37.
作者姓名:李葆中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7年11月30日,谭光文与太保公司签订人身上保险合同,为其妻李廷莲投保老来福(97)终身寿险80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谭光文;被保险人为李廷莲;受益人为李廷莲、谭光文及其女谭春苗;每份保险的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分配方式为均分;保险期限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每年交保费5万元,交纳年限为10年;其余事项按太保公司提供的老来福(97)终身寿险条款办理。

关 键 词:纠纷案  人身保险合同  约定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条款  签订  保险金  公司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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