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苗、谭光文诉中国太平洋保险攀枝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 |
引用本文: | 李葆中.谭春苗、谭光文诉中国太平洋保险攀枝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J].四川审判,2002(5):36-37. |
| |
作者姓名: | 李葆中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1997年11月30日,谭光文与太保公司签订人身上保险合同,为其妻李廷莲投保老来福(97)终身寿险80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谭光文;被保险人为李廷莲;受益人为李廷莲、谭光文及其女谭春苗;每份保险的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分配方式为均分;保险期限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每年交保费5万元,交纳年限为10年;其余事项按太保公司提供的老来福(97)终身寿险条款办理。
|
关 键 词: | 纠纷案 人身保险合同 约定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条款 签订 保险金 公司 投保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