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谈聚众斗殴罪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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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尔虹霞.从一起案件谈聚众斗殴罪中的几个问题[J].天津检察,2008(3):51-5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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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尔虹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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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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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刘某系本市某市场出售水产品的个体商贩。2007年9月5日展,刘某因与同行许某在市场上相互“砸价”发生矛盾,刘某遂将此事告知亲戚李某,让他“教训”一下许某。李某带领多人于当日十时赶至现场后,从现场捡拾木棍、木板等物将被害人许某打伤。经鉴定,许某头面部、躯干部、肢体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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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罪 案件 个体商贩 损伤程度 有期徒刑 被告人 水产品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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