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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聚众斗殴罪中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尔虹霞.从一起案件谈聚众斗殴罪中的几个问题[J].天津检察,2008(3):51-51,53.
作者姓名:尔虹霞
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被告人刘某系本市某市场出售水产品的个体商贩。2007年9月5日展,刘某因与同行许某在市场上相互“砸价”发生矛盾,刘某遂将此事告知亲戚李某,让他“教训”一下许某。李某带领多人于当日十时赶至现场后,从现场捡拾木棍、木板等物将被害人许某打伤。经鉴定,许某头面部、躯干部、肢体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案件  个体商贩  损伤程度  有期徒刑  被告人  水产品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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