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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1):86-103
认罪认罚作为法定情节,对案件的量刑结果影响重大。通过对1000份盗窃类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认罪认罚对主刑量刑结果和缓刑适用、罚金金额高低都有重要影响;认罪认罚的态度对审前是否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影响不大;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对认罪认罚类案件的量刑结果影响显著;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法定情形存在交叉适用的情形。与未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比较,认罪认罚制度立法后的数据具有显著的主刑量刑减轻化效果。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近10年来507份判决书样本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对于强奸罪的司法认定长期存在法益保护不足和定罪标准模糊混乱的问题,其症结在于强奸罪的核心特征和司法认定规则已严重滞后。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改革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加强性自主权保护的背景下,修改我国近40年未变的关于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以"缺乏被害人同意"为核心特征,确立"肯定性同意"的认定规则,是我国解决强奸罪司法认定面临的问题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3.
因儿子将邻家同学杀死,其父母向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赔偿承诺,声称只要保住儿子性命,就把住房抵给对方。然而,当被告人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生效时,这份"保命"承诺书却没有实际履行。2019年11月20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侵害方家属须兑现承诺。 相似文献
4.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实质是犯罪损害追诉方式的公私合一,该制度设计混淆了公益和私益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导致两种权益保护相互冲突进而对刑事司法结果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公私分离是刑事被害人去当事人化的当然制度选择,其立法对策主要包括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被害人为特殊诉讼参与人、废除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废止被害人刑事自诉权和切断其引起刑事二审、再审的程序路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举措,如允许被害人对其物质和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5.
张素敏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32(1):32-39
当前,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明显得到提升,但对被害人参与该制度权益的关注和保障却明显遭到忽视。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被害人普遍参与不足、参与方式规定不明、诉讼权利无法保障等问题。这极易导致司法机关权力滥用,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初衷和适用效果。基于此,在正视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困境的同时,需要让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重新回归,赋予被害人明确、具体的诉讼权利,区分案件类型分别规定被害人的参与方式及路径,规定被害人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并对被害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限制。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22,(3):44-50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别于生活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将被害人过错定性为酌定量刑情节不仅忽视了其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导致犯罪认定出现偏差,更加剧其在量刑中被有意无意忽略的风险,导致罚过其罪。事实上,犯罪行为人与有过错的被害人共同分担不法与责任,关系到罪质有无、罪量大小的认定。被害人过错本质是“被害人不法”,对其进行评价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特殊、急性的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但不能一概将该标准套用于其他被害人过错情形的认定,否则会导致将慢性、长期的被害人过错与轻缓、即时的被害人过错等情形错误地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致使不法与责任完全由犯罪行为人一人承担,有损个案公正。 相似文献
7.
王焕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108-115
域外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将犯罪是"加害—被害互动关系"产物的观念认知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相似文献
8.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彰显我国立法的进步.但是,从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角度上讲,我国仍存在很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本文简要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及其人权保障的不足,认为要进一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从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被害人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等措施展开. 相似文献
9.
器官摘取可以分为活体器官摘取与死体器官摘取。就前者而言,法定代理人不能代为承诺;刑法只是禁止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而并未一概否定未成年人的承诺能力;在摘取器官将会造成危及生命的重伤或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时,摘取者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承诺者基于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而承诺被摘取器官时,该承诺无效。就后者而言,可以基于被害人承诺阻却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