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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诉权研究
引用本文:杨光,于书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诉权研究[J].人民检察,2002(8).
作者姓名:杨光  于书峰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杨光),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书峰)
摘    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虽然法律规定可由被害人自诉,但其实质仍是公诉案件,公诉权行使并不完全受被害人意志所拘束。该类案件,公诉权和自诉权并行存在,在适用程序上采取自诉优先、公诉干预的原则。一定条件下,公诉、自诉可以相互转换。另外,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确定。

关 键 词:被害人  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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