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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马晓庆,王卫兴.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几点思考[J].法治研究,2006(6):74-74.
作者姓名:马晓庆  王卫兴
作者单位:[1]浙江工商大学 [2]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 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可否视为一种视听资料证据,学术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是一种言词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而人的陈述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侦查讯问  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  言词证据  被告人供述  同步  职务  录像资料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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