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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责任程度的开放性量化性评价体系探讨
引用本文:左敏,张国忠,王松军,徐丽英,韩业兴,李勇,张洪洋,王冬梅.医疗纠纷中责任程度的开放性量化性评价体系探讨[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3):166-167.
作者姓名:左敏  张国忠  王松军  徐丽英  韩业兴  李勇  张洪洋  王冬梅
作者单位:河北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 石家庄050017 (左敏,张国忠,王松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050000 (徐丽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石家庄050000 (韩业兴),河北省公安厅 石家庄050000 (李勇),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050000 (张洪洋),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050000(王冬梅)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以来 ,在医疗事故的分级和赔偿方面 ,由于有了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所以众多医疗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是 ,仍然有一些案件 ,由于医患双方各持己见 ,使纠纷久拖不决 ,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责任程度的认定。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方法是 :(所有赔偿项目之和 )乘以 (赔偿比例 ) =应赔偿数额 ,在这个赔偿公式中“赔偿比例”是责任程度的代名词 ,即 ,责任程度的高低基本等同于赔偿比例的高低。但是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中 ,只有责任程度的原则性规定 ,而无具体的量化标准 ,原因是责任程度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责任程度  量化  医疗风险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3-0166-02
修稿时间:2004年3月15日

Opening and quantity assessment system on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in ease of medical tangl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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