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欺诈行为之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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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阮柏云,温少昊.论诉讼欺诈行为之刑法规制[J].中国检察官,2012(7):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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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阮柏云 温少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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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315000 2. 法国马赛高等商学院金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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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诉讼欺诈行为之本质与类型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以具有诉权为前提。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衡量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正当性是以"法律事实"为标准,而非"客观事实",这就使得有些当事人为了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去虚构诉讼利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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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欺诈 欺诈行为 诉讼利益 当事人主义 刑法规制 被害人 进行民事诉讼 法律事实 财产性利益 恶意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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