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犯罪对象的几点浅见 |
| |
引用本文: | 徐蓓蓓.关于侵占罪犯罪对象的几点浅见[J].中国检察官,2005(6):33-35. |
| |
作者姓名: | 徐蓓蓓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201100 |
| |
摘 要: | 修改后的刑法第270条增设侵占罪以来,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棘手的个案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从理论上探究侵占罪所特定的犯罪对象,不难发现增设侵占罪确实存在着值得反思的地方。依照法律条文的表述,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特定的三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一、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思考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受他人委托信任而持有的他人财物,持有行为是合法的,只有行为人通过代为保管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后,才能进一步实施侵占行为。这里产生两个疑问:一是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除了基于保管合同取得之外,还可以因租赁…
|
关 键 词: | 侵占罪 犯罪对象 刑法 中国 犯罪构成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