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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合议制”的思考
引用本文:尹清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合议制”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4(Z1).
作者姓名:尹清菊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上海200002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就是专家鉴定组在鉴定中实行“合议制”,即鉴定时先进行充分的讨论,以达成对鉴定结论的共识,无法达成共识的,再通过表决以超半数以上专家的意见做为鉴定结论。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合议制”弊大于利,可能有三方面的弊端影响鉴定的公平与公正:第一、“合议制”有可能成为“一言堂”;第二、“合议制”有可能压制不同鉴定意见;第三、“合议制”有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这些均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杜绝鉴定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笔者认为:唯有推出“表决制”,即专家在鉴定时对鉴定结论直接表决,不再进行讨论。同时应扩大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具公平性和准确性。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合议制  表决制  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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