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审理中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2006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创立了全新的审判思维。破产程序需要最大化地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公平与协调。债权清收直接关系到可分配财产的变现和给付,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关系到破产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是各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往往更多地关注破产债权的数额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破产企业,人们更关注的是作为资不抵债主体的破产企业的债务情况和其既有资本现状,对破产企业自身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一些需要通过清收程序重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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