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风险规制范式 |
| |
引用本文: | 闫海.论经济法的风险规制范式[J].法学论坛,2016(1):110-117. |
| |
作者姓名: | 闫海 |
| |
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
| |
基金项目: | 国际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 |
摘 要: | 美国的规制理论与我国的经济法学存在一定的对应性.风险规制以"风险"为核心,对食品、安全、环境等领域的规制理论与实践予以系统整合和深度阐述,是社会性规制的范式革命.现代社会中风险发生变化,使建构于风险个人责任的私法和秩序行政的传统风险治理难以应对.现代国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既通过社会安全网建设对风险受害人承担责任,又以风险规制的积极行动在先消减风险.风险的二重性凸显科学、民主单一视角的困境,须区分风险事件中的价值与事实,并在协商民主框架中进行风险沟通,从而统合科学与民主.针对不确定、不可逆的风险,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并以比例原则对预防措施予以限制.风险预防原则下,国家可以降低证明标准举证预防措施的正当性,风险制造者举证责任予以反驳,但是无须强调绝对的无风险.我国处于风险频发期,经济法学在相关议题上的话语权取决于对风险规制范式的移植,以实现能够回应风险社会的自我革命.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风险规制 民主 科学 风险预防原则 |
Study on Risk Regulation Paradigm of Economic Law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