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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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红.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思考[J].中国公证,2009(9):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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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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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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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联合通知>规定的出证条件来看,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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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债权债务关系 联合通知 债务人 公证机关 有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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