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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裁判原则 促进经济发展——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 要:
一、案情简介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被告-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鲁锦公司)生产、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销售了在显著位置标有"鲁锦"字样的床上用品。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
关 键 词:
不正当竞争
注册商标专用权
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
商品通用名称
工艺品
文化遗产保护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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