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爆炸方式抢劫,因提前爆炸致车毁人亡的罪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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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光,舒畅.以爆炸方式抢劫,因提前爆炸致车毁人亡的罪名确定[J].人民司法,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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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光 舒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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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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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号一审:(2008)广刑初字第4号二审:(2008)川刑终字第347号复核审:(2009)刑五复44996830号【案情】2007年3、4月份,被告人赵永发因经济拮据而产生采取爆炸方式抢劫其曾经工作过的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五四煤矿的经营者姚泽元(被害人,男,殁年39岁)的钱财之念,并将此想法告知其妻姜春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姜表示同意。同年5、6月份,赵永发潜入五四煤矿窃得5筒炸药、2枚雷管,开始准备作案。后赵永发向其兄赵永兵、外甥姜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出上述抢劫犯意,赵永兵反对,姜某某同意。同年7月初,赵永发购买了一辆电动玩具遥控车,使用1枚雷管制成爆炸装置遥控试爆成功,后又让姜某某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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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四川省 同案被告人 炸药 自制爆炸装置 煤矿 遥控车 抢劫罪 电动玩具 被害人 雷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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